最高法:自赔案件办理程序司法解释出台
发布时间:2013-08-13 10:16:09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因法院自身错误违法行使职权导致国家赔偿纠纷实践中将其称为自赔案件,对于自赔案件法院如何审理又如何赔偿呢?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对自赔案件进行了规范。这一解释自下月1日起施行。
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但对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的程序国家赔偿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
这次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其次,明确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调取原审判、执行案卷,向原案件承办部门或有关人员调查、核实情况等。
此外,针对争议较大、案情疑难复杂的自赔案件,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原案件承办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举行听证,这属于国家赔偿书面审查原则之外,对特定案件采取更为公开、透明的“特殊”办案方式。
根据国家赔偿发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国家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新的司法解释从协商原则、协商内容、协商后果的处理等方面加以细化:新的司法解释要求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进行协商的,应当遵循各方意愿,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开展协商;协商内容包括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等,经协商达成协议的,仍应以赔偿义务机关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为载体,以赔偿请求人据此申领赔偿金。
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但对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的程序国家赔偿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
这次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其次,明确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调取原审判、执行案卷,向原案件承办部门或有关人员调查、核实情况等。
此外,针对争议较大、案情疑难复杂的自赔案件,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原案件承办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举行听证,这属于国家赔偿书面审查原则之外,对特定案件采取更为公开、透明的“特殊”办案方式。
根据国家赔偿发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国家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新的司法解释从协商原则、协商内容、协商后果的处理等方面加以细化:新的司法解释要求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进行协商的,应当遵循各方意愿,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开展协商;协商内容包括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等,经协商达成协议的,仍应以赔偿义务机关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为载体,以赔偿请求人据此申领赔偿金。
责任编辑:胥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