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最高法院判定“乔丹”商标应予撤销
发布时间:2016-12-08 13:53:38
12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进行了再审宣判,法院判决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再审申请人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责任编辑:刘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