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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凯湘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发布时间:2017-01-08 09:07:29
  • 分类:人物
  • 来源:中国法院网络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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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具有重要意义。一是《解释》明确规定因不动产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的买卖、赠与和抵押等产生的争议诉讼属于民事诉讼受理的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二是排除了不动产登记簿的绝对效力,当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与真实权利状态不一致时,应以后者为准。三是《解释》规定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如果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实际取得占有,即使未经登记,也可以对抗转让人的债权人,该债权人不得以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善意第三人对抗受让人。四是对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的认定标准予以明确,规定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可以说,《解释》不仅解决了物权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很多程序性和实体性问题,而且对于物权法学理的发展也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责任编辑:侯裕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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