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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称董事身份造假 林志颖告媒体索赔30万
发布时间:2014-06-06 10:09:31
  • 分类:民事
  • 来源:中国法院视频网
  • 播放时长:02:44
  • 播放次数:1.8万
因26岁创办科技公司的经历遭到媒体质疑,台湾歌手林志颖以名誉权被侵犯为由,将刊发、转载以及撰写相关文章的作者共同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连续五次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0万元。6月5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林志颖诉称,他是中国台湾地区著名演员、歌手和赛车手。2014年2月8日,他获知被告西安华商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在其下辖网站华商网发布了一篇名为《林志颖再曝谎言 科技公司董事身份也是造假》的失实文章,该失实文章给自己带来了极大的精神伤害。林志颖认为,上诉文章明确阐明相关内容引自《电脑报》的相关报道,原标题是《林志颖:科技达人还是科技“盲人”》,该文是以《电脑报》记者黄旭(笔名:黄枪)的名义发布,在明显位置标注有“掺水的科技达人”、“子虚乌有的操作系统”等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诱导性标题内容,甚至将与林志颖没有任何关联的“新网资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描述为是原告26岁创办的。
  林志颖认为,自己蒙受了极大的误解,承受了极大的精神压力。被告三家公司的恶意侵权行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严重侵害,起诉讼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索赔30万元精神损失费。
  华商网表示,涉案文章转自网易,根据其与网易公司的合作协议,他们可以对网易公开发表的稿件进行转载,所以转载行为并不违法。对于林志颖董事身份的问题,华商网称,涉案公司在台湾注册,非利害关系人无法核实,而且他们已及时删除了文章。华商网同意道歉,不同意核实损失。
  《电脑报》认为,报纸已经发行完毕,不存在收回的问题。刊发的调查报道是客观公正的,不存在名誉侵害,不存在过错。《电脑报》享有舆论监督权,已向台湾工商机构查询,对林志颖履历中的疑点进行调查求证,是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整篇文章的基调就是调查和求证,所以不存在过错。
本案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侯裕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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