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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的反转
发布时间:2019-08-06 17:06:01
  • 分类:新闻
  • 来源: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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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敲诈勒索的案件。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涉嫌故意寻找可能存在酒后驾车行为的驾驶员制造交通事故,随后进行敲诈勒索。庭审中,被告人最初一直百般为自己辩解,并坚称自己绝非故意。然而随着庭审的进行,被告人的态度却发生了反转表示认罪。那么导致被告人态度发生变化的原因是什么,这样的转变是如何发生的呢?


  公诉人:这次事故是你主动造成的,是或不是?


  被告人:不是。


  公诉人:不是,第二个,有没有问对方要钱。


  被告人:这个钱根本就没有提过。


  公诉人:没有提过,要跟没有要到,提过是两码事,提过吗?


  被告人:提都没有提过


  这是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的一段对话,被告人袁某明确表示,他并没有主动碰瓷酒驾司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也没有向对方司机提出过要钱的行为。但是在历经了近一个小时的庭审后,被告人的态度却当庭发生了转变。


  审判长:那你现在对起诉指控那三节事实还有没有意见?


  被告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没有意见了?是事实吗,起诉指控的?


  被告人:是事实。


  在近一个小时的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的态度从辩解转为了认罪。那么导致被告人态度前后发生转变的原因是什么呢?


  被告人袁某,1995年出生,黑龙江人。据公诉机关指控,袁某在2018年11月25日、12月2日、12月15日,三次选择凌晨时分在上海市徐汇区某会所门口踩点,发现可能饮酒的人驾车离开后,立即驱车尾随,并伺机追尾。待对方下车后,袁某便以对方驾驶员酒驾为由提出报警,并伺机敲诈。在最后一次实施勒索时,因酒驾司机拒绝接受袁某提出的一万元的私了方案,袁某遂选择了报警,由此案发。


  警方在侦查过程中调取了三起事故发生时的监控录像,清晰还原了三起事故案发时的情形。视频中袁某所驾驶的车辆均有故意撞向前车的举动。


  2019年1月8日,袁某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3月29日,袁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诉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判长:被告人,你可以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你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


  被告人:罪名没有异议,但是事件。


  审判长:罪名没有异议,事实有什么异议?


  被告人:讲解上那个第二起事故的时候,我坦诚地讲,我没有敲诈他。


  根据起诉书的指控,涉案的三起事故中,被告人袁某均涉嫌故意制造追尾和擦碰,对此袁某表示只对其中一起案件的事实部分存有异议。不过在接下来的法庭调查阶段,被告人袁某的表述却让人感到困惑。


  公诉人:发生了三起事情,分别在11月25号,12月2号和12月15号,对不对?


  被告人:对对对。


  公诉人:所起诉所指控的描述的时间都是凌晨3点至5点之间,也是正确的。


  被告人:对。


  公诉人:那么为什么在这样一个连续的时间段,要在特定时间去做这样一个事情?这样一个行为是谁授意给你的,还是你自己想出来的?


  被告人:我没有追尾的,这几个事故都是擦伤的,不是追尾的。


  公诉人:事故有吗?


  被告人:事故有。


  公诉人:那事故是你故意造成的吗?


  被告人:事故不是我故意造成的。


  被告人袁某称对检方指控的其中两起案件事实没有异议。然而面对公诉人的讯问,袁某又给出了自相矛盾的回答,表示三起事故均不是其故意造成的。面对袁某前后矛盾的说辞公诉人向其抛出了更多一针见血的提问。


  公诉人


  告知你一下好吗,提醒你一下,认罪不仅是说认这个罪名,包括要如实供述相应的犯罪事实,这个事实包括什么,犯罪的起因对吧,怎么会去做这个事情呢,时间,地点,主观目的,具体的行为和最后的结果,如实向法庭交代,那个才叫认罪。不是你说我今天认这个敲诈勒索罪就叫认罪,好吗?所以你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有异议的话,我们要把所有的事实给问清楚,向法庭来呈现你到底是认罪还是不认罪


  据起诉书指控,袁某涉嫌敲诈勒索的三起事故均发生在上海市徐汇区的一家会所附近,而时间也都是在凌晨。面对这样的相同点,公诉人提出了疑问。


  公诉人:驾龄多少年?


  被告人:不到一年。


  公诉人:不到一年对吧,那么你作为一个新手驾驶员,不到一年的驾龄在多个凌晨3点到5点之间开着车出去干嘛呢?


  被告人:但是跟这个敲诈勒索好像没有什么关系


  被告人袁某称,此前他曾与人在上海市徐汇区某会所附近起了争执,所以他才会反复在凌晨出现在案发地周围,目的则是为了想要寻找之前与他发生争执的人。


  公诉人:每个凌晨都在那边找人是吧?


  被告人:也可以这么讲。


  公诉人:你觉得合理吗?


  被告人:那当时打人的时候也是凌晨啊。


  公诉人:打你的时候是哪天啊?


  被告人:12月,我记不清了。


  公诉人:那么你11月25号在那边晃什么呢,那还没打你吧。


  被告人:这个跟我敲诈勒索有什么关系呢,我只是说,这个敲诈勒索罪名我认可,但是你说的那个情节跟事实是不相符的啊。


  那么如果袁某出现在案发当地的目的真的是为了找人,又为什么会频频发生交通事故呢?


  公诉人:你所行驶的这个道路上,因为当时是凌晨了嘛对吧,车流量怎么样?


  被告人:车流量这事故上的可能流量确实,跟那个白天比肯定是很稀少。


  公诉人:那么怎么会发生交通事故的呢?


  被告人:这个在法庭上也没有必要重新赘述了吧,那就是发生了。


  袁某称,涉案三起事故发生时,他所驾驶的车辆并不是其本人所有,而是他的朋友借给他的。那么袁某开着朋友的车却在短时间内频频发生交通事故,到底是不是其故意为之呢?


  公诉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是你因为你驾驶不慎发生的,还是对方三名被害人驾驶不慎发生的,还是你故意去追尾或者说碰擦被害人,你向法庭明确一下,行吧,或者说有其他的原因?


  被告人:可能是我,责任上是我责任比较大。


  公诉人:什么叫责任比较大?


  被告人:那碰撞的责任当然是有的啊。


  公诉人:那是不是你故意为之呢?


  被告人:不是。


  虽然被告人袁某表示自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敲诈勒索的罪名表示认可,然而面对公诉人的讯问,袁某却反复说明他并没有故意制造追尾和擦碰。针对袁某的表述,审判长对其进行了讯问。


  审判长:你刚刚说你对罪名没有意见,但是呢,对第二节事实提出异议,是吗?那么第一节和第三节事实,有没有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第一节里面很明确,这个事故是你故意追尾造成的,你刚刚回答公诉人你说你不是的,那你怎么会没有异议呢?


  被告人:我觉得这个故意追尾和敲诈勒索他们之间没有产生必然的联系吧。


  //审判长:你平时暂住地是住在松江的。


  被告人:是的。


  审判长:为什么凌晨3点、5点要跑到徐汇区来啊,不用睡觉吗,短短一个月不到,有三次,为什么?能回答法庭吗?


  被告人:回答不了这些东西就回答不了。


  那么三起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袁某究竟有无向司机索要钱财的行为呢?对此袁某表示,其中两起案件自己确实有跟对方商量私了,不过第二起案件他并没有过向对方提出要钱的行为。


  被告人:第二个事故下车之后呢,这个驾驶员报警了,说有这个事故,给警察打电话了,然后等了七八分钟,这个过程当中我也没有勒索他,我也没有提钱。


  审判长:你没有提过要钱。


  被告人:没有没有。


  被告人袁某在庭审中的回答虽然有很多自相矛盾和无法解释的漏洞,但其一直态度坚决地表示他并没有故意让三起案件发生。不过当法庭进行到举证质证环节时,法庭上的情况渐渐发生了改变。


  公诉人对三起案件进行了逐一举证,向法庭出示了被害人的证言及事故发生时的路面监控。


  公诉人宣读被害人吴某证言:


  那么第一份是被害人吴某的陈述。2018年11月下旬那天凌晨3点,我的车辆后侧被一辆车追尾了,我下车察看情况,对方车辆下来了一名男子,开口就是问我是不是喝酒了,还说我一身酒气,并说都是我的责任,让我自己开价私了,我当时并没有喝酒,我让对方男子报警,对方男子不肯,我怕有危险,就开价给他一千,对方男子索要两千,我就答应了,给了他两千元,对方男子拿了钱之后就开车离开了


  在宣读被害人的证言后,公诉人当庭播放了第一起事故发生时的路面监控视频。


  公诉人:


  这是被害人的车辆,后面跟着的是袁某驾驶的迷你cooper轿车,我们可以看到在被害人停下来的时候35:45袁某车辆已经有一个刹车,并且减速的情况下又突然有一个加速启动的一个状态,追尾了被害人的车辆,那么这样一个过程应该说与被害人所述的是一致的。


  第一组证据出示完毕后,袁某依旧辩称自己并没有故意制造追尾。随后公诉人对第二起案件的证据进行了出示。


  公诉人宣读被告人证言:


  撞上之后我就下车,对方也下来一个男子,开口就说,问我是不是喝酒了,并且非说是我的责任,还让我自己开个价私了,我当时并没有喝酒,我就对他说反正是小事,你想怎么处理,对方男子就盯着我,说我喝酒了,要我赔偿,我就意识到这人是碰瓷的,就报警了。警察来了,我对警察说我没有喝酒,可以去抽血,可以扣车,那个男子听了之后就说算了,我后来看了一下车没有碰坏也就算了,那个男子就自行离开了。


  此前袁某在庭审中反复表达自己对第二起案件的指控存在异议,公诉人也当庭对这起案件发生时的路面监控视频进行了播放。


  公诉人:


  这个右后方的车辆就是袁某开的车,左前方的车辆就是被害人的车辆。我们看到了明显这个后排的它有一个方向往左打的一个情况。当时明显路面上的车流量是相对较少的,两部车都是在各自的车道上直线前行,不存在一个前面有车辆要变道去超车,或者怎么样一个情况,那么也证明了这样一个袁某是故意发生这样一个事故的过程


  审判长:被告人你对公诉人出示的一组证据有什么意见?


  被告人:没什么意见?


  审判长:没有意见了?


  被告人:没意见。


  在监控视频播放完毕后,此前一直在为自己辩解的袁某,态度开始有了转变,公诉人随后出示了第三组证据。


  公诉人宣读被害人证言:


  2018年12月15日凌晨两点,突然有一辆车从我左后方超车,直接撞上了我左后车门,对方下来个男子,我对他说你撞我的车,他一开口就说我喝酒了,然后用手机拍我,我一听他说我喝酒了,我就怕了,并提出私了,我说我赔他几百块,对方没同意,对方说要一两万,我就加价给一千,他也没同意,最后我就加到三千元,但是对方说一定不能少于一万,否则报警,我听到他说要现金,我身上没那么钱,就叫他报警。


  公诉人出具视频证据显示,案发当晚,袁某驾驶的车辆在案发前一直停在会所附近的路边,20多分钟后,随着被害人车辆的出现,交通事故随即发生。


  公诉人:


  前方的车是被害人的车,后方的车是袁某的车辆,那么可以看到因为碰擦以后,两辆车停下来处理了这样一个过程。那么这几段视频啊,也证明了首先袁某是在这样一个事发地附近长时期的在路边驻车,寻找作案目标,那么发现有这样一个KTV出来的车辆以后呢,尾随而故意发生事故的一个情况,请予以质证。


  审判长:被告人,你对公诉人出示的一组证据有什么意见?


  被告人:都挺吻合的,我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辩护人:无异议。


  公诉人将三起案件的路面监控一一在法庭上进行了展示,每段视频中都有着被告人袁某驾驶车辆故意撞向前车的清晰举动。那么态度逐渐发生转变的袁某在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后,是否还会为他自己的行为辩解呢?


  公诉人首先发表辩论意见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本案中被告人袁某采用故意制造事故,寻找特定目标,以对方存在酒驾的情况予以要挟,从而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


  公诉人:


  首先这样一个事故是突然性发生,而是在一个道路状况相对良好的过程中后车主动发生了这样一个事故,发生事故以后,后车的司机,也就是被告人袁某上前直接不问缘由提出了你是一个酒驾的嫌疑人,你要对我的这样一个事故提出赔偿,但是我们来看,这个事故是袁某主动造成的,作为一个事故的主要责任方而要对方受损害的一方提出赔偿,这显然是体现了本案中被告人袁某的一个非法这样的故意。


  此外,公诉人提出,涉案的三起案件均有一个高度共同的特点。


  公诉人:


  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点寻找特定的目标,什么时间,凌晨3-5点,什么地点,也就是这样一个会所的门外,什么目标,从KTV里出来的可能喝酒后驾驶车辆的这些人员。在这样一个高度共同的这样一个特性来看,这些特点都符合三名被害人所述的对于袁某他这样一个一系列行为特征的描述,就是寻找这些特定目标,故意制造事故从而敲诈索要钱款,而这些情况今天当庭袁某他是没有办法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袁某所谓的在找人或在外面闲逛等说辞,从相应的监控中完全可以对其予以反驳。监控视频能够明显显示袁某在案发前就将车辆停泊在会所的附近,等待他所寻找的目标出现,印证了本案起诉指控的事实。


  公诉人:


  公诉人认为,从他之前所说的非法这样的故意他的一个客观行为以及本案中事后的一个结果来看,认定敲诈勒索罪是符合刑法本罪的构成要件的。


  公诉人认为,从调查阶段到庭审现场,袁某一直否认自己的实际行为,虽然当庭表述说认罪,但对具体事实不承认,不适用于当庭认罪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公诉人:


  应该说袁满到案以后,对于他主动或者说刻意去制造事故以相对方,也就是对方有酒驾行为予以勒索钱款的这样一个行为去否认,今天当庭虽然表示认罪,但是他对他的一个主观非法这样一个故意刻意制造事故的这样一个客观行为都是予以否认,因此公诉人认为对于袁满不适用刑法第67条的坦白情节,也不适用当庭认罪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公诉人发表意见认为,被告人袁某主动退赔第一名被害人两千元的情况,是可以酌情作为一个从轻情节的考虑与考量。但被告人袁某为了达到其敲诈勒索的目的,多次故意制造事故,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且造成被害人多次物损的情况,应当作为一个酌定从重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公诉人:


  虽然是凌晨3点5点之间路面这样一个车辆相对较少,但是作为一个高速行驶的车辆,或者说是机动车在路面上去故意去追尾也好,去碰擦也好,或者说是用头去撞人家的车尾也好,有意造成车辆的车损,或者说驾驶人员的人身伤害的情况,对于这样一个高度危险性的一个行为,也应该作为一个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量。


  结合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以及事实和情节,公诉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袁某判处有期徒刑10个以月上并处罚金。那么被告人袁某是否还会为自己的行为做出辩解呢?


  审判长:被告人,你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


  被告人:我一切听审判长定夺,可能对法律的理解不是那么通透,但我现在认罪,审判长,我认罪。


  在公诉人发表辩论意见后,被告人袁某的态度彻底发生了反转表示认罪。


  随后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被告人袁某敲诈勒索数额为2000元,涉案金额较小,未造成重大损失。袁某虽然对部分事实不予认可,但他当庭多次表明认罪并退赔,可以认为有当庭认罪悔罪的态度,建议减轻处罚。


  辩护人:


  请法庭在考虑到这个本案的这个情节,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建议在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在控辩双方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对被告人袁某的意见进行了最后的询问。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法规,被告人在法庭上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你站起来,最后还有什么要向法庭陈述的?


  被告人:没有需要陈述的,我认罪我认罚,我知错了.


  经过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庭法官吴娟平:


  从我们整个法庭的一个审查来看,被告人确实可能有一个心理斗争,或者说有一个转变的过程还是比较明显的,因为他之前是坚持对第二节事实是有异议的。播放(证据)之后他就回答法庭这一些事实都是没有异议,他确实有跟被害人提出过要他付多少钱,私了这样的话。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当庭自愿认罪,有退赃行为,有一定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庭法官吴娟平:


  如果说他之前就认的那么有可能我们会考虑到他是否构成坦白,就是到案后就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我们可以认定为坦白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他只是当庭自愿认罪,我们只能酌情从轻不能从轻处罚,就是说这个幅度会小一点跟坦白还是有区别的这样子。


  法院审理认为,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六个月以下量刑的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对这起案件当庭进行了宣判。


  审判长: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全体起立。


  一被告人袁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责任编辑:胥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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