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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网播《美姐》 腾讯被判侵权
发布时间:2014-12-12 16:20:50
  • 分类:民事
  • 来源:中国法院网络电视台
  • 播放时长:03:36
  • 播放次数:1.7万
因自己享有著作权的电影《美姐》在公映前未经授权即在豆瓣网、腾讯网上传播,北京缘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将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至法院。12月12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腾讯公司侵害了缘起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腾讯公司赔偿12.25万元。同时认定豆网公司不构成侵权。
  缘起公司称,《美姐》出品单位为该公司。腾讯公司及豆网公司在未公映前泄露影片内容,致该片票房损失巨大。公司多次与腾讯公司沟通此事,但就解决方案未达成一致。诉求二被告在各自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道歉一周以上,同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80万元。
  豆网公司认为,影片下载地址系由用户发布至豆瓣网,豆网公司并未改变用户发布的涉案内容、不知道内容侵权、未从中获利,且已告知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内容。在接到法院通知后,豆网公司即已删除相关下载地址,且无任何过错,故请求法院驳回缘起公司相关诉请。
  腾讯公司主张,腾讯公司与中国电影导演协会有合作关系,上传的涉案影片来自导演协会,其目的在于便于评委在线观看,导演协会曾保证其拥有影片的版权,并曾承诺出面处理相关版权争议;收到缘起公司律师函后,腾讯公司已及时下线了涉案影片,该片在腾讯网上仅存在了一个月,侵权时间短,影响范围小;腾讯公司与豆网公司不存在共同侵权。涉案影片现已实际发行,缘起公司主张480万元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依据不足。同时,腾讯公司还对缘起公司的著作权人身份提出质疑,称其仅是出品单位,而非制片人。
  朝阳法院经审理查明,缘起公司系涉案影片《美姐》的著作权人,腾讯公司擅自将涉案影片发布于互联网上,侵害了缘起公司对于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因影片未公映并不等于影片未发表,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前,涉案影片《美姐》即已多次参加各类奖项的参评活动,缘起公司以腾讯公司侵犯涉案影片发表权为由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基础。豆网公司并无直接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行为,亦无过错,故不构成侵权。
  最终,朝阳法院判决:腾讯公司赔偿缘起公司经济损失10万、合理费用2.25万,同时驳回了缘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侯裕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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