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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访谈》治污用重典
发布时间:2013-06-18 20:17:24
  • 分类:新闻
  • 来源: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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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网消息(焦点访谈):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将于明天正式实施。在“污染案件频发,环保压力增大”的背景下,出台这部司法解释无疑是为了表达国家意志、强化法律保障。   有的企业为了降低治污成本,不顾对环境的污染,经常偷偷地安装暗管和渗井,或者利用渗坑将污水排入河流或者地下,这样的非法排放会带来很大的危害。根据2006年公布的“有关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像这样利用暗管渗井来排污的,必须造成一定的后果才能定罪处罚。但是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只要企业私设了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只要有这样的行为就可以直接认定为犯罪,而不需要考虑是否造成后果。

这次的司法解释针对目前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新的司法解释共有12条,主要规定了八个方面的问题,其中界定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标准就有14项。   根据原来的规定:“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才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三人以上轻伤,一人以上重伤的,就构成污染环境罪。

环境污染犯罪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因为涉及到地方的经济发展,涉及到众多的群体,涉及到取证难,鉴定难等相当多的难题,司法解释在起草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了这个问题。比如说这次对于如果出于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原因,阻挠行政机关执法的,公安机关查处犯罪的,就要按照环境监管失职罪来处罚。

除了污染环境罪外,环境污染犯罪还涉及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罪名。这个新的司法解释可以说出重拳,用重典,还特别规定了几种从重处罚的情节。   比如说故意把自己的环保设备闲置,然后采取排放污染的,在居民区、在医院、在学校周边排放污染的,在整改期间去排放污染的,还有故意阻挠执法人员执法的,这些情节还要从重处罚,酌情从重处罚。

新的司法解释还首次明确了刑法第338条规定的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其中含有铅,汞,镉,洛等重金属的污染物被列为有毒物质。像前段时间镉大米的出现,就跟土地的重金属污染有直接关系,而且重金属污染已经成为一些地区的突出问题。

根据原来的规定,排放重金属需要认定造成了一定后果才可能入罪。而新的司法解释规定,排放超过国家标准三倍就可以定为犯罪。

立法加强了,但要收获实效还要依靠严格的“执法和司法”。而环境违法活动背后,往往有着复杂的利害关系和利益驱动,往往会有保护伞干扰办案。这是对环境的破坏,更是对法律的挑战,是以往司法活动中的大难题。新解释既打污染者,又打保护伞,双管齐下、标本兼治,手段空前严厉,效果值得期待。

责任编辑:胥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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