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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车宣传被罚三万 “三安鸡蛋”告工商局
发布时间:2012-01-17 16:39:11
  • 分类:行政
  • 来源:中国法院视频台
  • 播放时长: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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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家公司因涉嫌在三安鸡蛋外包装上虚假宣传,被工商部门罚款三万元。公司不服,反将工商部门告上法院。1月17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是北京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是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
2011年3月14日,原告在超市销售的三安鸡蛋外包装上印有涉嫌虚假宣传的药品广告被群众举报,广告宣称“利用三安62项生物技术成果,创造安全、高效治疗艾滋病、白血病、各种肿瘤、糖尿病、高脂、尿毒症等62种疑难病症的新药。这些新药没有任何副作用……”等文字。
西城工商局认为,上述宣传构成虚假宣传,遂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原告给予3万元的处罚。原告认为被告处罚有误,请求法院撤销处罚决定。
法庭上,原告表示,商品外包装上推介文字是替他人做的广告,并未宣传自己。原告承认,这是一种善意的不恰当的搭车宣传,要对消费者表示歉意。但是,被告在处罚过程中适用法律是极其错误的。一是被告对事实主体可以查清而没有查清;二是被告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原告进行处罚是对法律的认知错误;三是原告的涉案行为违反的是药品管理法和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应该是特别法优先普通法,这一点被告在执法上也是有欠缺的。
被告西城工商局辩称,一个最基本的事实是,原告宣传的内容整个都是对三安科技的宣传,鸡蛋是三安鸡蛋,都是简称,给消费者的误导是显而易见的。原告的目的就是通过对三安科技夸大的宣传,混淆和误导消费者买鸡蛋。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正确,处罚适当。
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胥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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