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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访谈》一波三折的黄金案
发布时间:2015-03-18 08:43:10
  • 分类:新闻
  • 来源: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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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视网消息(焦点访谈):46公斤黄金,显然价值不菲。最近几个月,围绕着于润龙和这些黄金的去留归属,引发了舆论的广泛关注,不少专家也纷纷表态、甚至争论不休。最近,这起备受瞩目的案件终于有了最新进展。

  今年1月,于润龙从吉林市公安局拿到一份《国家赔偿决定书》,上面写着:支付赔偿请求人于润龙赔偿金3843054.58元。对于普通人来说,这笔钱数目不小,可于润龙对这个数字并不满意:“我不能接受。当时我想的1300万,因为我本身黄金价格就值1300万,而且这个问题太令人震惊了,我的要求还是依法办事。”

  一方要1300万,一方只给300多万,数字怎么会相差如此之大呢?这一切还得从头说起。于润龙本来是吉林桦甸的一位生意人,1993年开始在当地开了一家金店做黄金生意,后来生意做大了,2000年,又和别人一起合伙承包了一家金矿,两年下来,金矿一共出产了23公斤黄金,另外,他又从当地的其他金矿和私人手中收购了23公斤。2002年9月的一天,于润龙驾车带着这46公斤黄金去长春,路过吉林市一个收费站时,被吉林市公安抓获。198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的规定,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违反条例规定,已构成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吉林市公安局以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为由,逮捕于润龙,并扣押了46公斤黄金。于润龙在看守所呆了7个月。然而,就在等待受审的这几个月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也发生了变化。2003年2月,国务院下发“国发[2003]5号文件”,取消了黄金收购许可、黄金制品生产加工批发业务等行政审批项目。丰满区检察院认为,这意味着,收购、买卖黄金行为将不再构成非法经营罪。文件下发两个月后,吉林市丰满区检察院决定对于润龙取保候审,于润龙从看守所里被放了出来。2003年9月,丰满区检察院对于润龙作出了“无罪不起诉决定”。然而,对丰满区检察院的这个决定,吉林市公安局并不接受,同时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复核。2003年12月,吉林市检察院复核后,撤销了丰满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将案件再次交由丰满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吉林市检察院认为2003年5号文只是取消了企业的黄金收购行政审批,并没有允许个人收购黄金,因此要求丰满区检察院对于润龙以非法经营罪提请公诉。一审时,丰满区法院判于润龙犯非法经营罪,免于刑罚。于润龙不服,上诉至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市中院就是于润龙否构成犯罪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200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明确提出国务院国发[2003]5号文件发布后,个人收购销售黄金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2005年7月22日吉林市中院以审判时国家政策法规发生变化为由,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于润龙无罪。

  案件终审后,于润龙觉得,既然无罪,就应该把黄金返还给他。检察院在决定不起诉时没有返还黄金,而且起诉后法院的判决里也没有提到黄金。那么黄金去哪了?办案民警陈雄告诉记者:“由于我们单位条件有限,没有保管条件,要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也就是金银管理条例,同时我们又请示了支队的领导,最后决定将46公斤黄金交售到人民银行去了。”

  据了解,吉林市公安局当时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中公安机关没收的金银应该及时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黄金进行处置,然后将所得的380多万元上交到了吉林市财政局罚没处。于润龙的46公斤涉案黄金是2002年9月21日被查扣的,从银行开具的收据来看,公安机关9月26日就把黄金交售给了银行,在查扣阶段,只过了5天就处理掉了黄金。

  记者在罚没处看到的银行单据上清楚地写着“经侦没收款”。事实上,公安机关不仅不能没收黄金,交售给银行也违法。因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存,不得挪用或自行处理。吉林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王友朋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案财物必须经过法院的判决才能做出处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就将黄金做出了处理是违规的,是不合适的,也是违法的。”

  当地公安部门解释说,如此处理黄金,确实不妥,但并非民警主观故意为之,而是对法律的理解上有误,执行上便有了瑕疵。黄金被违规处理,自然不能随案移交,这样一来,于润龙想要回这46公斤黄金可就困难了。从2005年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于润龙无罪,于润龙想尽了办法要回黄金,却一直未能如愿。

  黄金被违规处理,所得款项也已经上交,要也要不回来,只能申请国家赔偿。然而,按照当时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必须先确认公安机关违法。2006年12月,公安机关给于润龙答复说,按照当时的法律,于润龙确实构成非法经营罪,公安机关当时对黄金的处理并没有过错,不予退还。于润龙到上级公安机关信访,得到答复也是,吉林市公安局没收黄金合法,不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列。而事实上,当时公安机关在法院还没有判决就依据《金银管理条例》处置黄金的行为并不合法。就此于润龙还多次向各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诉,法院也都不受理或驳回申诉。

  就这样,于润龙从2005年开始到处上访,7年中,他不断向公安局追讨46公斤黄金。2012年 8月12日,于润龙突然接到吉林市公安局的电话,说是第二天局里领导要找他聊聊。莫非是返还黄金有了眉目?第二天一早,他就赶到了公安局。于润龙说:“我刚坐下不大一会儿,进来6个人,把我一下子按倒了,瞬间我就蒙了。”

  第二天,于润龙的家人收到了法院送来的文书。时隔7年,吉林市有关部门认为2005年判决于润龙无罪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纠正,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院长发现程序,将案子发回丰满区法院重审,于润龙再次被捕进了看守所。

  2012年10月15日,吉林市丰满区法院再次判决于润龙犯非法经营罪,免于刑事处罚。与此前不同的是,这次法院同时判决没收涉案的46384克黄金,上缴国库。于润龙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对于润龙案做出批复,以国务院取消了对黄金专营专卖的行政许可为由,认为于润龙无罪。2013年7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终审判决,改判于润龙无罪。第二次被判无罪后,黄金的事又该怎么解决呢?于润龙上访追要黄金的这些年,国家赔偿法也发生了变化,依照新的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不再需要确认行政机关违法,赔偿义务机关必须在收到赔偿申请后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就这样,2014年11月,于润龙再次向吉林市公安局提出赔偿申请。2015年1月,吉林市公安局做出赔偿384万元的决定,也就是按照当时处理黄金的价格赔偿,但于润龙认为应该按现价赔偿1300万元。究竟该赔多少,又成了一个新的争议问题。

  有专家表示,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也就是384万元。也有专家表示,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能够返还原物的,应当返还原物为第一原则,公安机关虽然已经将46公斤黄金出售,但仍可以再购回46公斤黄金,返还给于润龙。如果不给黄金,就应该按照现在黄金的价值赔偿。

  吉林市公安局当年没有依法将扣押黄金随案移交,这才有了赔偿数额的争议,十多年间,国家的法律发生了变化,各部门对法律理解也有偏差,最终导致这起案子持续十多年悬而未决。对于赔偿数额的问题,于润龙今年1月8日,向吉林省公安厅提起复议。

  3月5日,在吉林市公安局,吉林省公安厅对于润龙的国家赔偿案进行调解,于润龙及委托代理律师与吉林市公安局,就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达成了协议。3月6日,于润龙收到了吉林省公安厅的复议决定书,决定书撤销了吉林市公安局国家赔偿决定,由吉林市公安局在三个月内返还于润龙46384克黄金。

  这起案件,前后经历了13年,到现在才算完结。当事人两次入狱,四次受审,几经反复,终获无罪。人没问题了,黄金又成了问题,真可谓跌宕起伏、一波三折。之所以会有这样的曲折,是因为法律法规的调整,也与有关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与执法水平密切相关。这起案件作为一个法治事件的典型样本,给我们留下了这样的启示:越是身处变革时代,我们越要完善立法、严格执法、自觉守法;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应对复杂多变的局面,才能加快建成法治社会。

责任编辑:胥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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