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永靖三醉驾者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5-11 13:51:44
5月10日,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宣判的三起危险驾驶案发生法律效力,三名醉驾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起案件分别为:1月13日,孔某酒后驾车,逆行肇事案。1月21日,高某酒后驾车案及2月13日,孔某某酒后驾车,逆行肇事案。
永靖法院审理认为,孔某、孔某某、高某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三人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孔某、孔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三名醉驾者又均为初次犯罪,且都能当庭自愿认罪,对三名醉驾者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孔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孔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罚金5000元;判处高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5000元。
三起案件分别为:1月13日,孔某酒后驾车,逆行肇事案。1月21日,高某酒后驾车案及2月13日,孔某某酒后驾车,逆行肇事案。
永靖法院审理认为,孔某、孔某某、高某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三人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孔某、孔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三名醉驾者又均为初次犯罪,且都能当庭自愿认罪,对三名醉驾者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孔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孔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罚金5000元;判处高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5000元。
责任编辑:胥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