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池边摔伤诉求场馆赔偿”案在北京二中院开庭审理
发布时间:2018-06-14 17:07:49
6月11日下午14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游泳池边摔伤,诉求场馆赔偿”案。
2016年9月22日,上诉人孙某在某文化公司经营的健身中心游泳馆泳池边摔伤,考虑到文化公司应对湿滑地面进行及时处理,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共22万余元。
某文化公司辩称,孙某长期在我场馆游泳健身,此次摔伤意外程度较大。公司同意对其进行赔偿,但责任比例应由法院确定。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文化公司赔偿孙某12万余元。孙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当日的庭审中,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自身年龄较大,腿脚不便,所以导致反应不灵活而摔倒,事件意外成分较大。另外还认为老人年龄大了应有家属陪同健身,同时游泳馆员工已经正常清理积水、铺设防滑垫,所以尽到了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而上诉人则认为事发时被上诉人已经要结束经营,工作人员清扫积水和铺设防滑垫不及时,被上诉人维护不当、管理不善导致了自己摔倒。
在随后的的庭审过程中,双方在举证质证以及围绕《消费者保护法第18条》展开辩论,各自阐明了自己的观点,并且双方当事人都明确表示拒绝调解,审判长宣布本案将择日宣判。
2016年9月22日,上诉人孙某在某文化公司经营的健身中心游泳馆泳池边摔伤,考虑到文化公司应对湿滑地面进行及时处理,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共22万余元。
某文化公司辩称,孙某长期在我场馆游泳健身,此次摔伤意外程度较大。公司同意对其进行赔偿,但责任比例应由法院确定。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文化公司赔偿孙某12万余元。孙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当日的庭审中,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自身年龄较大,腿脚不便,所以导致反应不灵活而摔倒,事件意外成分较大。另外还认为老人年龄大了应有家属陪同健身,同时游泳馆员工已经正常清理积水、铺设防滑垫,所以尽到了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而上诉人则认为事发时被上诉人已经要结束经营,工作人员清扫积水和铺设防滑垫不及时,被上诉人维护不当、管理不善导致了自己摔倒。
在随后的的庭审过程中,双方在举证质证以及围绕《消费者保护法第18条》展开辩论,各自阐明了自己的观点,并且双方当事人都明确表示拒绝调解,审判长宣布本案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