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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丹丹逾期代言案二审开庭
发布时间:2012-05-17 16:54:57
  • 分类:民事
  • 来源:中国法院视频台
  • 播放时长: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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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言合约期满后,食品公司仍用宋丹丹的肖像做广告,宋丹丹以姓名权、肖像权被侵犯为由,将食品公司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100万余元。法院一审宣判后,食品公司不服而上诉。5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宋丹丹诉称,2007年5月8日,自己与汕头市未来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代言合约,由其担任产品形象代言人,合约有效期两年,代言合约期满,对方仍使用自己肖像的做形象代言长达一年半之久。宋丹丹以侵犯了其肖像权和姓名权为由把食品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损失100万余元。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判决,食品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外包装带有宋丹丹肖像及姓名的产品、书面道歉、并赔偿宋丹丹18万元的经济的损失以及公证费用。
庭审现场,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了,上诉人是否构成侵权?赔偿数额是否适当上。上诉人,食品公司表示,食品不同于其他产品,在合同期满后,需要一段时间消化库存,而以双方签订的代言费用来看,即便食品公司造成了侵权,也不应该承担18万元之多的赔偿费用。而宋丹丹的代理律师则认为,未来食品在双方合约结束的一年半之后还使用宋丹丹的形象宣传,远远超出了消化库存所需的时间范围,而18万元的赔偿费用也远远少于宋丹丹眼下的代言身价。
庭审后,在合议庭的建议下,双方同意调解,食品公司同意赔偿宋丹丹15万元损失费,而宋丹丹的代理人也接受了这一赔偿费用,原本以为是皆大欢喜的调解结果,双方却在诉讼费上产生了分歧,未来食品有限公司坚持认为,秉着公平的态度,诉讼费用应该由双方共同承担,而宋丹丹的代理人则坚持认为,诉讼费应当有上诉人承担。
审判长认为双方调解差距不大,达成一致意见的可能性还是有的,本案还是以调解为主,随后宣布休庭。
责任编辑:胥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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