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国家赔偿案件司法解释 相对扩大精神损害的认定范围
发布时间:2021-03-25 16:25:03
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月1日起,法院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范围将扩大:无罪或者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六个月以上,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等情形,即可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解释》在“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范围方面有所扩大。根据《解释》规定,有《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17条规定情形,依法应当赔偿的,一般可同时认定致人精神损害;无罪或者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六个月以上,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等情形,即可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范围的扩大,有利于更充分地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解释》在“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范围方面有所扩大。根据《解释》规定,有《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17条规定情形,依法应当赔偿的,一般可同时认定致人精神损害;无罪或者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六个月以上,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等情形,即可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范围的扩大,有利于更充分地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责任编辑: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