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江救人不幸溺亡,法院判令被救者补偿
发布时间:2021-06-28 08:49:07
男子见义勇为跳江施救好友,却不幸溺水身亡。这种情况下,被救者是否要为此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君“典”案例》第二十二集聚焦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案。法院经审理认为,施救者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下水救助好友而不幸溺亡,属见义勇为。根据民法典第183条的相关规定,本案虽然没有侵权人,但被救者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于补偿的数额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为4万元,其余被告的行为与施救者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也并非受益人,故不承担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肖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