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学莫走偏,小心创作成侵权
发布时间:2021-11-01 08:53:04
徐某开通个人微信公众号,以同事的形象为原型在网络上“写文章”,是否构成侵权呢?《民法君“典”案例》第三十九集聚焦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男子以同事为原型发布不当文章,被诉侵权的民事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以二原告为原型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文章,文中人物姓氏、工作情况、家庭情况明显指向二原告,内容无任何事实根据,系被告的主观臆想,损害了二原告的名誉。即便被告的陈述全部或者部分属实,被告的行为也构成了对原告隐私权的侵犯。根据民法典第1027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在微信公众号发布道歉函,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及公证费、律师费9040元。
责任编辑:肖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