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搭便车,自己担了责!
发布时间:2022-01-29 08:37:03
搭乘建设公司的运输车辆,因自身危险行为致伤,责任该谁来承担?《民法君“典”案例》第五十一集聚焦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搭便车因自身危险行为导致人身损害的民事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经过被告公司安全员同意后搭乘车辆,系无偿搭乘肇事车辆,其以站立的方式搭乘车辆本身具有较大的安全隐患,且其自认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自己松手,以致坠落,最终法院根据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酌定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身承担60%的责任,判决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3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肖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