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22-03-17 16:14:17
最高人民法院3月17日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3月20日起施行。《解释》共29条,对仿冒混淆、商业诋毁、网络不正当竞争等社会关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解释》明确, 经营者传播他人编造的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予以认定。
《解释》指出,未经其他经营者和用户同意而直接发生的目标跳转,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解释》规定,经营者事前未明确提示并经用户同意,以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等方式,恶意干扰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予以认定。
近年来,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日益增多。最高法要求,坚决制裁过度采集使用个人信息、利用算法实施价格歧视、价格欺诈等行为,规范网络空间市场竞争秩序。
《解释》明确, 经营者传播他人编造的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予以认定。
《解释》指出,未经其他经营者和用户同意而直接发生的目标跳转,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解释》规定,经营者事前未明确提示并经用户同意,以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等方式,恶意干扰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予以认定。
近年来,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日益增多。最高法要求,坚决制裁过度采集使用个人信息、利用算法实施价格歧视、价格欺诈等行为,规范网络空间市场竞争秩序。
责任编辑:孙琨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