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中院与四分检发布《关于协同推进法律监督机制建设的框架意见》
发布时间:2015-11-04 17:40:3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法检两院协同推进法律监督机制建设则是强化提升人民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院法律监督自觉性的必然要求。而在实际工作中是如何贯彻落实这项要求的呢?11月4日,北京四中院和四分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分别通报本院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有关情况。中国法院网记者为您现场报道。
此次发布会上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首次共同发布《关于协同推进法律监督机制建设的框架意见》,四分检副检察长常国锋从“加强法律监督,规范司法行为”、“重大情况通报,监督信息共享”、“列席审判会议,强化检察监督”等十个方面介绍了《关于协同推进法律监督机制建设的框架意见》的主要内容。《意见》提出,四中院和四分检双方建立行政行为司法监督协作制度,建立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协作机制。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在存从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方面介绍了该院依法自觉接受监督,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的具体做法。据介绍,四中院在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的同时,也不断强化内部监督,通过建立排除对审判工作的不当干预制度,确保审判权得到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实现公正司法的源头和基础。北京四中院院长吴在存表示,协同推进法律监督机制建设,有利于保障审判权和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为此,双方在“框架意见”提出共同建立干预司法情况通报及协作处理机制。
此次发布会上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首次共同发布《关于协同推进法律监督机制建设的框架意见》,四分检副检察长常国锋从“加强法律监督,规范司法行为”、“重大情况通报,监督信息共享”、“列席审判会议,强化检察监督”等十个方面介绍了《关于协同推进法律监督机制建设的框架意见》的主要内容。《意见》提出,四中院和四分检双方建立行政行为司法监督协作制度,建立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协作机制。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在存从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方面介绍了该院依法自觉接受监督,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的具体做法。据介绍,四中院在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的同时,也不断强化内部监督,通过建立排除对审判工作的不当干预制度,确保审判权得到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实现公正司法的源头和基础。北京四中院院长吴在存表示,协同推进法律监督机制建设,有利于保障审判权和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为此,双方在“框架意见”提出共同建立干预司法情况通报及协作处理机制。
责任编辑:胥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