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件,成为“城市上空之痛”。1月4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法庭经审理,当庭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万多元。
2019年5月26日下午,原告在自家小区花园内散步,经过被告楼下时,被告家小孩从35楼房屋阳台抛下一瓶矿泉水,水瓶掉落到原告身旁,导致其惊吓、摔倒。报警后,原告被送入医院治疗。次日,原告亲属与被告一起查看监控,确认了侵权事实后双方签订了一份确认书,确认矿泉水系被告家小孩从阳台扔下。协议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0000元以示赔偿。
后原告以被告除已支付10000元外未再支付其他赔偿款为由,向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0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散步时被从高空抛下的水瓶惊吓摔倒受伤,虽未直接砸中原告,但由于具有极强的危险性,导致原告受惊吓倒地受伤致残,后果与高空抛物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受伤造成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被告应予以赔偿。对原告主张购买药品及针灸的费用,没有病历及相关医嘱证明、无法查明属于治疗必要支出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吸收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精神,将对高空安全的保护推向了全新的高度,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对高空抛物、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进行了厘定,也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责任和公安机关的调查责任作出了规定。民法典的实施对遏制高空抛物行为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除了民事责任,如果故意从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犯罪。刚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也进一步规定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责任人需要付出更高的法律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