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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访谈》对干预司法说“不”
发布时间:2015-04-09 08:38:35
  • 分类:新闻
  • 来源: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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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视网消息(焦点访谈):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一直是影响司法公正的顽疾。有些领导干部出于个人私利或者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提出有倾向性的处理意见,导致一些案子办成了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这对于整个社会的司法公正都是严重的威胁。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规定,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了“红线”。

  作为一名一线的检察员,在办案过程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贾晓文和他的同事不时会接到上级领导打的招呼。单纯指望依靠办案人员个人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来维系司法的公平显然是不现实的,最近出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给出了一个可行的制度性保障。

  首先,《规定》明确要求,建立“记录制度”,对任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司法人员都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有些领导干部在插手案件时,不直接出面,而是打着组织的旗号,或者安排跟自己关系密切的人去打招呼,对于这种现象,《规定》明确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也应当进行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留痕是好事,但真有人给院长、检察长打招呼,具体办案人员谁真敢给领导“记一笔”?怎样才能确保具体的办案人员会如实记录呢?会不会因为承担的压力过大而少记或者故意漏记一些内容呢?

  《规定》明确,司法人员依法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做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另一方面,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求主管领导责任。

  《规定》还建立了“通报制度”,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收到的报告,报送给党委,并抄送给纪检监察机关和党委组织部门,便于这两个部门对相关领导干部进行考核。

  对于什么样的干预司法的行为需要进行通报,《规定》有明确的要求,第五条为兜底条款,需要在实践中具体把握。只要有这样的行为出现,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规定》还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如果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如实记录干预情况的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现实情况中,除了来自外部系统的干预,还有很多来自司法系统内部的干预,有人利用上下级领导、同事、熟人等关系,通过各种方式打探案情、说情、施加压力,针对这种情况,中央政法委配套出台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为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也划定一条“红线”。

  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感受来自于每一个具体的案件,来自于立案、受理、起诉、判决到执行的每一个环节。《规定》的出台,就给“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带上了紧箍咒,给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建起了“防火墙”,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办案、不受干扰提供了制度保障。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各个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互相配合,才能为司法公正独立保驾护航。

责任编辑:胥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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