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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访谈》网络言行莫触碰法律红线
发布时间:2013-09-10 08:37:57
  • 分类:其他
  • 来源: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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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网消息(焦点访谈):最近打击谣言、净化网络成为了备受关注的热门话题,但同时如何界定网络谣言也引起了许多人的关心。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公布。这次出台的新司法解释就明确了哪些网络行为会构成犯罪,会构成何种犯罪的问题。

今天下午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解决了法律适用的问题,规范了司法行为。

此次的司法解释一共有十条,对网络诽谤等行为所适用的法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涉及到可能的罪名有诽谤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和敲诈勒索罪四个罪名。

网络上信息泛滥,作为普通网民最关心的就是虚假信息难以分辨,普通的发布、转载到底会不会触犯法律,又会触犯什么罪名呢?此次司法解释中对于发布虚假信息行为处罚涉及到了两个罪名,分别是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这两种罪名的适用范围司法解释都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司法解释中规定有三种情形属于诽谤:在网络上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或者将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恶意散布的,都属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情形。除此三种情形外,如果不能具备“情节严重”的后果,那么也不能构成诽谤罪。什么样的情形属于情节严重呢?司法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都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而如果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则以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看似相同的编造虚假信息,为何适用不同的罪名,应该如何区分呢?以利用网络实施的诽谤为例,比如说小张编造了小李的一些违法犯罪行为,说小李曾经犯过强奸罪,然后将这些内容发布到网上,在网上诽谤攻击小李,这就侵犯了小李的名誉,小张也就涉嫌了诽谤罪。而寻衅滋事则不然,比如说小张编造了一个信息,说某地即将发生大地震,那么这个事件是个虚假信息,在网上一旦传播开来就有可能造成大面积的社会恐慌,小张这就涉嫌了寻衅滋事罪。简单地来讲,同样是编造虚假信息,但诽谤的对象是个人,寻衅滋事的对象是不特定人群,是社会公众。

此外,司法解释还对涉及敲诈勒索罪和非法经营罪的入罪门槛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虽然此次司法解释对于网络上的虚假信息行为是否犯罪进行了界定,但有人担心在网上举报国家公职人员的渎职、贪污等犯罪行为,新闻记者的舆论监督行为,会不会受到影响呢?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三庭庭长戴长林介绍说,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对他们违反法律的行为有权举报,这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人民法院应该给予保护,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监督权。诽谤犯罪是指捏造事实,在网上散布,情节严重的。如果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而是举报的内容有失实,也有据可查,这样就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出台和完善极具针对性的法律以打击网络谣言,其实已经成为各国政府一致的立场。

德国政府一直以来都十分重视网络安全,并且德国是全球第一个发布网络成文法——《多媒体法》的国家。进入21世纪以来德国逐步完善了涵盖10余类法律内容的互联网管理体系,将有关谣言治理的条文纳入了《刑法典》、《民法典》、《信息自由法》、《电信服务法》等多部法律。

而在美国为惩治和打击网络传谣,美国先后通过了《电信法》、《通讯正当行为法》等130项法律法规来规范互联网传播内容,并逐渐加大法律监管力度,对包括传播网络谣言危害国家核心利益、煽动诱导犯罪、损毁他人名誉、侵犯隐私、色情侵扰等行为追究责任,严加惩治。

2013年8月7日,韩国大检察厅刑事部称,已将“严惩名誉损毁”文件下发至各地方检察部门,以打击通过互联网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其中以盈利为目的散播虚假事实,或持续捏造、散播信息损毁他人名誉的违法行为将成为重点打击对象。一经查实,检方将正式提起诉讼。

网络是新事物,但它不是法外之物,网络需要新规则,但基本的道德准则和法律规范仍然是它不能逾越的底线,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就是社会规则对网络发展的又一次跟进。清晰画出界线,让违法的不敢触碰,守法的得到保护,网络才会更好服务于我们的生活,而不是伤害我们的利益。
责任编辑:胥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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