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巴彦淖尔中院二审宣判张连柱 兰卫国等人涉黑案
发布时间:2019-06-26 09:50:12
今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连柱、兰卫国等人涉黑案作出二审宣判。
经审理查明, 2013年至2016年期间,上诉人张连柱、兰卫国为控制、垄断五原县境内销售砂石料市场,把张连柱组织的“巡山队”逐步 “正规化”,购置巡山车辆、租用房屋,制作巡山队标志,形成人数较多、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发现他人采挖砂石,就向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举报”,遏制他人采挖砂石。大肆通过巡山队员阻拦拉砂车辆、在砂坑阻拦采砂、限制村民拉砂、对不服人员恐吓、殴打、强行卸砂等手段,迫使拉砂人都到其砂场购买砂石料,抬高砂石料价格,获取非法经济利益。
法院认为,该组织利用其恶名和组织势力,为索要砂石款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伤害他人,非法采矿、非法聚敛钱财,欺压、残害群众,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凭借非法活动聚敛财物610余万元,严重破坏当地正常经济、社会生产、生活秩序,造成重大恶劣社会影响。
根据上诉人张连柱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人兰卫国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前罪犯赌博罪,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人王三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其他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胥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