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山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污染环境案
发布时间:2014-12-22 08:42:25
2014年12月10日上午11时,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巡回法庭对一起土法炼汞致污染环境案件作出一审当庭宣判,被告人舒某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这是自2013年6月《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来,贵州省首例以污染环境罪作出判决的案件。
责任编辑:侯裕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