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机场刺母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1-10-31 15:30:00
10月3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备受关注的“机场刺母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汪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罪工具两把尖刀予以没收。
今年3月31日,24岁留学生汪某在上海浦东机场因留学费用等问题与母亲发生争执,遂从包内抽出两把尖刀,对身后毫无防备的母亲进行砍、刺,致母重伤。汪母当庭多次哽咽,为子女求情。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所称的“自知力无”是指被告人汪某在谈及日本经历时对自身患有精神疾病的病情没有主观认识,缺乏“自知力”,而不是指汪某案发时自身行为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以“自知力无”来否定被告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片面的,更是对“自知力无”的误读,法院对于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案审判长马超杰庭审后接受了记者采访,马超杰对司法鉴定意见、精神病人的犯罪该如何来理解以及汪某的量刑法院的考量做了司法解释。马超杰强调,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应该负刑事责任。
今年3月31日,24岁留学生汪某在上海浦东机场因留学费用等问题与母亲发生争执,遂从包内抽出两把尖刀,对身后毫无防备的母亲进行砍、刺,致母重伤。汪母当庭多次哽咽,为子女求情。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所称的“自知力无”是指被告人汪某在谈及日本经历时对自身患有精神疾病的病情没有主观认识,缺乏“自知力”,而不是指汪某案发时自身行为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以“自知力无”来否定被告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片面的,更是对“自知力无”的误读,法院对于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案审判长马超杰庭审后接受了记者采访,马超杰对司法鉴定意见、精神病人的犯罪该如何来理解以及汪某的量刑法院的考量做了司法解释。马超杰强调,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应该负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胥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