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为赚大钱售假冒名酒 尚未出手即被捉
发布时间:2012-01-05 14:09:08
来京4、5年一直做小买卖的温某,听朋友说卖假酒赚钱,就以一箱四五百元的价格进了假冒的贵州茅台、五粮液等品牌的白酒,谁知刚刚开始销售就被公安机关查获,1月5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出售假冒名酒案。
据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9月,被告人温某在北京市丰台区一批发市场向他人销售假冒的贵州茅台、五粮液等品牌白酒,2011年9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岳各庄派出所查获。民警在其租用的库房内,起获尚未售出的假冒贵州茅台、五粮液等品牌白酒612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5754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温某无视国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表示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被告人主动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可认为是自首,并且愿意积极缴纳罚金,涉案假酒并没有卖出,系未遂,社会危害性不大,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被告人温某也在法庭上表示,自己已经认识到了假酒对他人身体健康的危害,通过这次的事情,知道犯法了,以后再也不卖了。
法庭经审理后,没有当庭宣判。
据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9月,被告人温某在北京市丰台区一批发市场向他人销售假冒的贵州茅台、五粮液等品牌白酒,2011年9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岳各庄派出所查获。民警在其租用的库房内,起获尚未售出的假冒贵州茅台、五粮液等品牌白酒612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5754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温某无视国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表示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被告人主动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可认为是自首,并且愿意积极缴纳罚金,涉案假酒并没有卖出,系未遂,社会危害性不大,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被告人温某也在法庭上表示,自己已经认识到了假酒对他人身体健康的危害,通过这次的事情,知道犯法了,以后再也不卖了。
法庭经审理后,没有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胥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