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琐事引悲剧 丈夫对妻下杀手
发布时间:2012-02-08 16:00:20
王某,男、现年31岁,是安徽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站到了被告人席上。他杀死的人,是自己的妻子。2012年2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了解,王某在案发前一天,就和妻子曹某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曹某还抓伤了王某的脸以及手腕,案发当日也就是2010年12月30日12时许,在朝阳区暂住地内,王某又因家庭琐事与妻子曹某发生矛盾,后王某用手扼掐曹某的颈部,致曹某机械性窒息死亡。杀害妻子后,王某待到天黑并出门吃完饭又回到暂住地,委托嫂子向公安机关投案。当审判长问王某怎么看待自己的行为时,王某表示“自己也说不上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犯罪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某的辩护人在发表辩护意见时说,本案的发生具有突发性,王某和妻子并没有实质性的矛盾,王某事后主动委托其嫂子报警,基本能如实供述其杀人情节,且王某在案发前两个月,出现失眠症状,后经医院诊断为忧郁性失眠,后经鉴定,王某系限定行为能力人,故在量刑上应当给予考虑。
法院审理后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据了解,王某在案发前一天,就和妻子曹某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曹某还抓伤了王某的脸以及手腕,案发当日也就是2010年12月30日12时许,在朝阳区暂住地内,王某又因家庭琐事与妻子曹某发生矛盾,后王某用手扼掐曹某的颈部,致曹某机械性窒息死亡。杀害妻子后,王某待到天黑并出门吃完饭又回到暂住地,委托嫂子向公安机关投案。当审判长问王某怎么看待自己的行为时,王某表示“自己也说不上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犯罪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某的辩护人在发表辩护意见时说,本案的发生具有突发性,王某和妻子并没有实质性的矛盾,王某事后主动委托其嫂子报警,基本能如实供述其杀人情节,且王某在案发前两个月,出现失眠症状,后经医院诊断为忧郁性失眠,后经鉴定,王某系限定行为能力人,故在量刑上应当给予考虑。
法院审理后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胥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