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现场留“110”字样寻刺激 男子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01-25 10:13:54
1月14日,行窃后多次在犯罪现场留下“110”寻求刺激的被告人吴某,被江苏省铜山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案发时吴某刚满18周岁。2012年吴某从南京只身来到徐州,希望通过打工维持自己的生计,但是找工作却四处碰壁,在无钱度日的困境中,吴某产生了犯罪的念头。吴某从食物到现金无一不偷,盗窃钱物总额达2万余元,这些钱款均被吴某用于吃喝及上网玩乐。
在作案现场,吴某连续三次用香肠、果酱、洗发液等物留下“110”的字样。吴某供述称,这样做是为了引起公安机关的重视,同时心里感觉“很刺激”。
庭审中,吴某供认了自己的罪行。
铜山法院审理一审当庭判决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宣判后,吴某表示接受判决,不提起上诉。
案发时吴某刚满18周岁。2012年吴某从南京只身来到徐州,希望通过打工维持自己的生计,但是找工作却四处碰壁,在无钱度日的困境中,吴某产生了犯罪的念头。吴某从食物到现金无一不偷,盗窃钱物总额达2万余元,这些钱款均被吴某用于吃喝及上网玩乐。
在作案现场,吴某连续三次用香肠、果酱、洗发液等物留下“110”的字样。吴某供述称,这样做是为了引起公安机关的重视,同时心里感觉“很刺激”。
庭审中,吴某供认了自己的罪行。
铜山法院审理一审当庭判决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宣判后,吴某表示接受判决,不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胥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