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买宝马“老赖”被判拘役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5-03-30 16:10:37
3月30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1月,东城法院对王某与本案被告人李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李某返还王某购房款68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12年2月21日立案执行,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李某,但其均未到院。2012年3月15日,李某委托律师到法院接受谈话当天,将个人银行账户中的26万余元存款提现,并于同年9月以个人名义购买宝马牌K33型轿车一辆,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自愿认罪。他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法律知识的欠缺,以及其行为的违法性和严重后果,希望法庭能够从轻判处。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属于法律规定的“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在家属的配合下已退缴案款人民币68万元,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最终,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法院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的刑罚。
责任编辑:胥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