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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地沟油”案二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3-06-01 09:07:04
  • 分类:刑事
  • 来源:中国网络电视台
  • 播放时长: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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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网消息(新闻联播):5月31日,全国首例、特大、全环节生产销售“地沟油”案中的生产环节案件在浙江宁波二审开庭审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当庭宣判,驳回七名被告人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柳立国等经营的济南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以每吨5500元至6000元的价格收购粗炼地沟油后,经过水解、分体、蒸馏这3道工序,即生产出了成品油,然后再以每吨8000多元的价格卖给批发商,并最终流入食品市场进行销售。

庭审中,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主犯柳立国和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至7年不等的其他6名被告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做无罪辩护。

检察员认为,柳立国等人提炼、加工地沟油后直接出售给粮油企业,最终被作为食用油销售;或者出售给油脂企业、掺入合格油脂后销往饲料企业、药品生产企业。

二审法院认为,柳立国企业的生产原料为餐厨废弃油,销售对象均为经销食品油资质的单位。各被告人具有主观故意。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各被告人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驳回七名被告人上诉,维持原判。

我国法律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依据情节轻重,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今年5月4日,两高出台的食品安全案件司法解释,特别强调了“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这一情形,也就是说,只要是原料有毒有害,就可以定罪,彰显了从严治乱、捍卫百姓“放心餐桌”的“国家态度”。此次判决适用了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责任编辑:胥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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