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运输毒品千余克被判死缓
发布时间:2015-06-24 15:40:45
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6月24日公开宣判一起运输毒品案件。上诉人石某被北京高院裁定维持一审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判决。
2014年8月10日,石某携带冰毒999.02克,麻古43.15克,甲基苯丙胺粉末0.41克,海洛因0.04克,含吗啡、可待因、罂粟碱、蒂巴因成份的膏状物0.94克,使用伪造的身份证购买火车票,乘坐火车从湖南省郴州市出发前往北京市,在北京西站出站时被查获归案,上述毒品被起获并收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石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限制减刑,在案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或依法处理。此后,石某提出上诉,认为其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原判量刑过重。
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石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运输毒品数量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石某曾因犯罪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此次犯罪系累犯;石某还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过刑罚,此次犯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原审法院量刑并无不当。据此,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石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同期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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