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旬惯犯为前狱友售毒再获刑
发布时间:2013-10-10 16:06:18
10月9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王洪云贩卖毒品案并当庭进行了宣判,判处有期徒刑1年,处罚金一万元。
2013年6月13日,王洪云接到前狱友赵某要购买毒品的电话后,在自家楼下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其贩卖甲基苯丙胺0.13克,被民警当场抓获。随后民警从其身上及住所起获海洛因2.44克,甲基笨丙胺1.85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洪云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甲基笨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再犯,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罚金人民币8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3年6月13日,王洪云接到前狱友赵某要购买毒品的电话后,在自家楼下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其贩卖甲基苯丙胺0.13克,被民警当场抓获。随后民警从其身上及住所起获海洛因2.44克,甲基笨丙胺1.85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洪云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甲基笨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再犯,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罚金人民币8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
责任编辑:胥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