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上午,电影《时光恋人》导演沈东诉恒大公司索要薪金、导演费一案,二审在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沈东一审时诉称,自己与恒大公司签订了《聘任合同》、《导演聘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完成电影《时光恋人》的导演任务。2013年9月6日,《时光恋人》公开上映,恒大公司并未支付导演费,并停止支付2013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的薪金。沈东要求恒大公司支付这期间的薪金40万元以及电影《时光恋人》的导演费80万元,违约金120万元。恒大公司辩称,沈东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恒大公司不应支付薪金、导演费、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聘任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沈东有权要求恒大公司支付其合同约定的薪金,并按照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损失。恒大公司要求调整违约金数额,于法有据。导演聘用合同无恒大公司签字盖章,真实性不予认可。法院判决,恒大公司支付沈东薪金四十万元(税前)并支付逾期支付薪金的违约金五万元,驳回沈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恒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三中院提出上诉。恒大公司称,沈东只是兼职,自2013年9月起,沈东未向上诉人提供任何劳务,应认定该合同自2013年9月起事实上解除,且他们在2013年9月后就不向沈东支付薪资了,一审判令的违约金没有道理,恒大公司不应再向沈东支付薪金、导演费和违约金。
沈东的律师表示,电影《时光恋人》上映时,沈东全程参与宣传工作,并为公司寻找选题等,但是没有得到恒大公司的认可。沈东与恒大签署的合同约定协议期间不可以再与其他公司签订协议,因为双方没有解除合同,沈东没有再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请求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恒大公司表示对于影片来讲,宣传期在上映前1到2个月,上映之后就没有相应的工作了,对于沈东方表示2013年9月之后还在工作的陈述不以认可。
庭审中双方代理人均表示同意调解,调解方案庭后协商,如各方最终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将择期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