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法委出台意见防止冤假错案:
公检法要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发布时间:2013-08-14 08:49:13
央视网消息(新闻联播):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针对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保障辩护律师辩护权利等作了重申性规定,并就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终身质量负责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要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对于定罪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在疑点的案件,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不能因舆论炒作、当事人及其亲属闹访和“限时破案”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判和决定。
要切实保障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等辩护权利。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不得扣压,应当及时转送或者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有关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
此外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意见要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对于定罪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在疑点的案件,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不能因舆论炒作、当事人及其亲属闹访和“限时破案”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判和决定。
要切实保障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等辩护权利。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不得扣压,应当及时转送或者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有关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
此外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责任编辑:胥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