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宣判
发布时间:2016-04-20 16:28:54
4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微信”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法院认为,创博亚太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创博亚太公司称,早在2010年11月12日,他们就向商标局提出了对计算机软件和通讯服务两类业务注册“微信”商标的申请,并且他们已经将微信商标用于相关服务。直到他们提出注册申请两个多月后,腾讯公司才对外发布微信。
商标局认为,创博亚太公司申请注册的“微信”商标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导致不良的社会影响,不予核准注册。创博亚太公司不服,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议,但依然被裁定为不予核准。
2015年3月,该案一审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法庭经过审理宣判驳回创博亚太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创博亚太公司申请注册的“微信”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具有不良影响,因而维持了商评委对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创博亚太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高院认为,虽然“微信”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但在指定使用服务上缺乏商标注册所必须具备的显著特征,其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不应予以核准注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认定虽有不当,但裁定结论正确,原审判决裁判结论正确,创博亚太公司的部分上诉理由虽然成立,但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故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侯裕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