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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司法解释:大幅提高盗窃数额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13-04-04 14:36:42
  • 分类:新闻
  • 来源:央视网
  • 播放时长: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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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网消息(新闻联播):4月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对盗窃数额的认定标准进行了大幅度提高。

司法解释重点明确了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对于具有“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等主观恶性大,情节后果较严重的八种情形之一的,将加大处罚力度。
责任编辑:胥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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