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司法解释】规范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3-04-27 08:55:48
央视网消息(新闻联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4月26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敲诈勒索犯罪数额、情节轻重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司法解释从明天起正式施行。
司法解释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相关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解释规定将依法严惩。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司法解释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相关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解释规定将依法严惩。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责任编辑:胥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