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食品安全案件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13-05-04 08:40:28
央视网消息(新闻联播):今天(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这部司法解释最大的亮点是食品领域链条全覆盖、产品全覆盖,而在定罪量刑方面,最大的特点是从严从重:判实刑,从重罚。
司法解释针对食品领域食品添加剂相关犯罪频繁发生的现状,对滥用添加和非法添加两种行为明确了定罪处罚标准。针对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流通、贮存环节进行的添加行为,解释将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细化为“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环节,实现了对食品加工、流通等整个链条的全程覆盖。同时明确刑法规定的食品除加工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
司法解释明确“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违法,也就是说只要原料违法就可以认定为犯罪,地沟油就是典型案例。
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对非法生产、销售国家禁止食品使用物质的行为将依法严惩。
对于食品监管中的渎职犯罪,司法解释明确,应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定罪处罚,不再适用法定刑较轻的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处理;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的出台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统一了新型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编织了严密的刑事法网。
司法解释针对食品领域食品添加剂相关犯罪频繁发生的现状,对滥用添加和非法添加两种行为明确了定罪处罚标准。针对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流通、贮存环节进行的添加行为,解释将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细化为“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环节,实现了对食品加工、流通等整个链条的全程覆盖。同时明确刑法规定的食品除加工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
司法解释明确“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违法,也就是说只要原料违法就可以认定为犯罪,地沟油就是典型案例。
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对非法生产、销售国家禁止食品使用物质的行为将依法严惩。
对于食品监管中的渎职犯罪,司法解释明确,应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定罪处罚,不再适用法定刑较轻的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处理;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的出台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统一了新型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编织了严密的刑事法网。
责任编辑:胥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