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推出司法解释 打击网络诽谤等犯罪
发布时间:2013-09-10 08:38:1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为依法打击网络诽谤等刑事犯罪,提供了明确的司法依据。
司法解释明确,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即可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同时,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量化的入罪标准。
司法解释还对诽谤罪的公诉案件的标准进行了规定。具有以下七种情形的属公诉案件。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这次司法解释明确,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将以寻衅滋事罪处罚。
同时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司法解释明确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明确,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即可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同时,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量化的入罪标准。
司法解释还对诽谤罪的公诉案件的标准进行了规定。具有以下七种情形的属公诉案件。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这次司法解释明确,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将以寻衅滋事罪处罚。
同时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司法解释明确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胥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