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关不该关 法律说了算
发布时间:2016-05-19 16:15:25
央视网消息(焦点访谈):我们现在看到的这座混凝土搅拌站,位于黄浦江畔,它从2006年起就在这里了。本来经营好好的,政府却提出要关闭它,老板觉得有点委屈,可仔细一查,关闭却完全合法。这起案件后来还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十大经典环保案例。
4月中旬,记者来到这座混凝土搅拌站时,它正日夜不停在生产,一车车的混凝土就从这里运往各处。这家混凝土搅拌站的位置就在黄浦江二级水源保护区内,不仅如此,从上海市环保局的上海市水域图上可以看出,这家混凝土搅拌站离市民饮用水取水口只有一公里左右的距离。
上海市环保局的工作人员郑恺说:“一旦有污染物是进入到黄埔江里边,将会直接影响到它附近取水口的水质,可能就会因为这个(影响)供水的安全。”
记者了解到,不久的将来,这家搅拌站将要被关闭。2006年这家搅拌站在黄浦江边建厂,2010年,它所在的这片水域被上海市环保局划为二级水源保护区。当市环保局的监察人员来到这里发现其违法行为时,马上将案件按着属地管理原则转交给了奉贤区环保局,并且下达了指令。
2015年2月,上海奉贤区环保局对搅拌站下达了关闭处罚书。不过企业负责人对这样的处罚并不服气,理由就是搅拌站是2006年开业的,而2010年它所在的水域才被划为二级水源保区,足足比厂子晚了4年。而就算我国新的《水污染防治法》也是在他们建厂两年以后,2008年才颁布的。他认为建厂在先,水源划定和法律出台在后,按着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他们并没有违法,所以不应该关闭。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这个案例我理解它可能不是法律溯及既往的问题,如果新法规定了所有在这个区域内都不能有排污项目的话,这就意味着一刀切的。即便以前已经有的,甚至是合法批准合法经营的企业,也要在新法实施之后,无条件地服从新法的规定。什么时候法律对当事人具有明确的约束力,就是从法律规定的实施生效之日起。一旦它生效、开始实施,相对人就要无条件服从。”
上海市环保局对这家搅拌站处罚追究的并不是法律出台之前和水源划定之前的行为,而是追究它在此之后的违法行为。不过企业认为59条中规定的是“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才要进行关闭或拆除,他们并没有排放污染物,所以被不能列入法律适用范围。
企业认为他们水排污是零,而扬尘排污没有超标,所以不能算是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对此,市环保局法规处副处长何春茜表示:“水污染防治法对于饮用水源地只要有排放污染物的行为,那么都属于禁止性的、应当受到法律惩罚的行为。”
上海市环保局依据的环保部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水泥行业位列其中,也就是说水泥行业属于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所以无论排污是否达标,只要在二级水源保护区内有排污行为就是不允许的,是要关闭或拆除的。可是企业负责人还是不服气,2015年5月,企业一纸诉状把奉贤区政府告上法庭。
经过法庭的辩论和举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次涉事企业状告区政府的案件做出了判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刘智明表示:“我们是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1款的规定,不管是他在划定之前还是划定之后,只要是已经建成的,就可以做出关闭的决定。即便有国标的话,他的排放也达到国标了但仍然是要责令关闭的。二审也是维持原判。”
这个案例成为最高法院公布的十大经典环保行政案例。最高法行政庭庭长贺小荣强调:“这个案例它的价值在哪里呢?在一个水源保护区,人的生命健康是第一的价值。在这个案例当中首先体现出来以人为本,如果说当一个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有可能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利的时候,这是最高的价值,我们需要保护这样的价值。”
按照法律规定,水源保护区内不能建设排污项目;已建成的,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即使排污达标也不行,必须零排放。这是因为水源地保护的标准更严,这也是因为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更强。社会成员为此付出的努力和代价,是我们应该看到的。
4月中旬,记者来到这座混凝土搅拌站时,它正日夜不停在生产,一车车的混凝土就从这里运往各处。这家混凝土搅拌站的位置就在黄浦江二级水源保护区内,不仅如此,从上海市环保局的上海市水域图上可以看出,这家混凝土搅拌站离市民饮用水取水口只有一公里左右的距离。
上海市环保局的工作人员郑恺说:“一旦有污染物是进入到黄埔江里边,将会直接影响到它附近取水口的水质,可能就会因为这个(影响)供水的安全。”
记者了解到,不久的将来,这家搅拌站将要被关闭。2006年这家搅拌站在黄浦江边建厂,2010年,它所在的这片水域被上海市环保局划为二级水源保护区。当市环保局的监察人员来到这里发现其违法行为时,马上将案件按着属地管理原则转交给了奉贤区环保局,并且下达了指令。
2015年2月,上海奉贤区环保局对搅拌站下达了关闭处罚书。不过企业负责人对这样的处罚并不服气,理由就是搅拌站是2006年开业的,而2010年它所在的水域才被划为二级水源保区,足足比厂子晚了4年。而就算我国新的《水污染防治法》也是在他们建厂两年以后,2008年才颁布的。他认为建厂在先,水源划定和法律出台在后,按着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他们并没有违法,所以不应该关闭。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这个案例我理解它可能不是法律溯及既往的问题,如果新法规定了所有在这个区域内都不能有排污项目的话,这就意味着一刀切的。即便以前已经有的,甚至是合法批准合法经营的企业,也要在新法实施之后,无条件地服从新法的规定。什么时候法律对当事人具有明确的约束力,就是从法律规定的实施生效之日起。一旦它生效、开始实施,相对人就要无条件服从。”
上海市环保局对这家搅拌站处罚追究的并不是法律出台之前和水源划定之前的行为,而是追究它在此之后的违法行为。不过企业认为59条中规定的是“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才要进行关闭或拆除,他们并没有排放污染物,所以被不能列入法律适用范围。
企业认为他们水排污是零,而扬尘排污没有超标,所以不能算是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对此,市环保局法规处副处长何春茜表示:“水污染防治法对于饮用水源地只要有排放污染物的行为,那么都属于禁止性的、应当受到法律惩罚的行为。”
上海市环保局依据的环保部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水泥行业位列其中,也就是说水泥行业属于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所以无论排污是否达标,只要在二级水源保护区内有排污行为就是不允许的,是要关闭或拆除的。可是企业负责人还是不服气,2015年5月,企业一纸诉状把奉贤区政府告上法庭。
经过法庭的辩论和举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次涉事企业状告区政府的案件做出了判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刘智明表示:“我们是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1款的规定,不管是他在划定之前还是划定之后,只要是已经建成的,就可以做出关闭的决定。即便有国标的话,他的排放也达到国标了但仍然是要责令关闭的。二审也是维持原判。”
这个案例成为最高法院公布的十大经典环保行政案例。最高法行政庭庭长贺小荣强调:“这个案例它的价值在哪里呢?在一个水源保护区,人的生命健康是第一的价值。在这个案例当中首先体现出来以人为本,如果说当一个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有可能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利的时候,这是最高的价值,我们需要保护这样的价值。”
按照法律规定,水源保护区内不能建设排污项目;已建成的,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即使排污达标也不行,必须零排放。这是因为水源地保护的标准更严,这也是因为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更强。社会成员为此付出的努力和代价,是我们应该看到的。
责任编辑:刘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