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纷争余波未了 叶璇为名誉侵权上诉讨说法
发布时间:2016-08-02 17:41:33
8月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叶璇与被上诉人田振威,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
2015年8月,新浪网发布了《叶璇挺身告骗子法院判胜诉 追回被骗款项》一文,内容为“演员田某在与演员叶璇拍戏期间以为母治病为由向叶璇借钱,叶璇出于同情无息借贷了六十万给田某;后叶璇得知田某利用借款吃喝玩乐,并多次谎称为母治病向他人借钱,叶璇遂将其诉至法院,追回了骗款”。叶璇在其个人新浪微博中转发上述报道,田振威认为上述报道不实,且文中使用“骗子”、“骗款”等词语,造成其名誉受损,叶璇转发该报道且附加负面评论,加重了其精神损害,因而将叶璇以及上述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删除报道、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判决支持田振威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并判叶璇赔偿共计25000元损失。
叶璇上诉称,报道内容可靠真实,且报道材料并非由叶璇提供,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驳回田振威的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中,叶璇及被田振威围绕其母亲生病是否属实,以及叶璇是否是新闻稿的提供方,是否对田振威构成名誉侵权,展开激烈法庭辩论。
叶璇认为,一审法院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涉案新闻材料提供者是叶璇,缺乏事实依据。涉案新闻稿的内容陈述基本属实,不存在捏造的事实,新闻稿内容上也不存在侵犯其名誉权的情况。
叶璇还提供了四份新举证,称一审二审的证据足以证明田振威一直在声称其母患癌症而向叶璇借钱。证据同时也证明了涉案通稿不是叶璇起草及发布的,而是由叶璇的朋友提供的。田振威没有证据证明其受到名誉侵权的损害程度。因此不构成名誉侵权。
田振威则称,对方二审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叶璇作为新闻稿的提供者和转发者,内容中出现大量的对田振威的贬损,并且不符合事实,其本身对田振威名誉造成巨大损害。认为应予以维持一审判决。
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鉴于双方调解方案差距较大,当庭不再主持调解,法庭宣布休庭。
2015年8月,新浪网发布了《叶璇挺身告骗子法院判胜诉 追回被骗款项》一文,内容为“演员田某在与演员叶璇拍戏期间以为母治病为由向叶璇借钱,叶璇出于同情无息借贷了六十万给田某;后叶璇得知田某利用借款吃喝玩乐,并多次谎称为母治病向他人借钱,叶璇遂将其诉至法院,追回了骗款”。叶璇在其个人新浪微博中转发上述报道,田振威认为上述报道不实,且文中使用“骗子”、“骗款”等词语,造成其名誉受损,叶璇转发该报道且附加负面评论,加重了其精神损害,因而将叶璇以及上述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删除报道、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判决支持田振威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并判叶璇赔偿共计25000元损失。
叶璇上诉称,报道内容可靠真实,且报道材料并非由叶璇提供,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驳回田振威的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中,叶璇及被田振威围绕其母亲生病是否属实,以及叶璇是否是新闻稿的提供方,是否对田振威构成名誉侵权,展开激烈法庭辩论。
叶璇认为,一审法院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涉案新闻材料提供者是叶璇,缺乏事实依据。涉案新闻稿的内容陈述基本属实,不存在捏造的事实,新闻稿内容上也不存在侵犯其名誉权的情况。
叶璇还提供了四份新举证,称一审二审的证据足以证明田振威一直在声称其母患癌症而向叶璇借钱。证据同时也证明了涉案通稿不是叶璇起草及发布的,而是由叶璇的朋友提供的。田振威没有证据证明其受到名誉侵权的损害程度。因此不构成名誉侵权。
田振威则称,对方二审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叶璇作为新闻稿的提供者和转发者,内容中出现大量的对田振威的贬损,并且不符合事实,其本身对田振威名誉造成巨大损害。认为应予以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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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贺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