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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访谈》 依法维护海洋权益
发布时间:2016-08-03 14:23:59
  • 分类:新闻
  • 来源: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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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视网消息(焦点访谈):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党和政府历来重视海洋管控和治理。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对东海、南海包括中沙、西沙等我国管辖海域行使司法管辖权。海上执法部门也对我国管辖海域一直不间断地进行海上治安执法和渔业综合管理。近年来,随着海洋资源开发与利用,海上航运、海上建设的蓬勃发展,海事案件也越来越多,我国有关法律的一般性规定在涉海案件中如何适用?人民法院如何积极行使海上司法管辖?面对新形势新问题,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两个司法解释,对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作出了一系列明确的规定。
  近年来,一些外国渔船频繁非法进入我国领海进行捕鱼、调查等活动,严重侵害我国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对外国渔船的行为,我国海上执法机关一般采取警告、驱离和行政处罚等措施,但效果不佳。
  对于非法进入我国领海的外国渔船,如何追究刑事责任?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以依据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张勇健表示:“关于偷越国边境罪,我们是有司法解释的,但是以前我们的司法解释,规定了5种情形,主要是陆地上的情形。那么在海上有没有偷越国边境的这样一个行为?当然是有的。我们的领海是有范围的,不经允许,擅自闯入我们的领海,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当然构成犯罪。但是在海域这样的行为如何认定,我们做了一些具体的情形。”
  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5种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要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非法进入我国领海的外国渔船的刑事责任。5种情形分别是:1、经驱赶拒不离开的;2、被驱离后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的;3、因非法进入我国领海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刑事处罚后,一年内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的;4、非法进入我国领海从事捕捞水产品等活动,尚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国海警局司令部法制处副处长祝凤瑞认为:“这5种情形非常明确而且操作性非常强,我们中国海警可以运用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来对它进行立案侦查,然后移送检察机关起诉一直到法院审判。”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外国船舶追究偷越国(边)境罪的前提是这些外国船舶非法进入我国领海。我国法律规定,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我国领海的权利。这里说的“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我国安全和良好秩序的前提下,迅速地和连续不停地通过我国领海。再解释几个与我国海域有关的概念。我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我国的内水,从领海基线量起12海里为我国领海的宽度。我国领海之外12海里的范围为毗连区;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200海里的区域为我国专属经济区。邻海之内的司法管辖权毋庸质疑,那么领海以外的我国其他海域,像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人民法院有没有司法管辖权,又如何行使管辖权呢?接着解读最新司法解释的精神。
  去年6月30日,厦门海事法院的法官在主持调解一起船舶碰撞案。2014年9月24日,我国渔船“闽霞渔01971轮”在钓鱼岛附近海域与一艘巴拿马籍货轮相撞,渔船受损。钓鱼岛是中国固有领土,我国海事法院对发生在该海域的海事案件依法具有管辖权。厦门海事法院依法受理渔船船东黄某提起的赔偿诉讼,最后以调解方式圆满解决了双方纠纷。然而,对于中国领海之外的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人民法院有没有司法管辖权,长期以来很多人对此认识模糊。
  专家指出,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一大亮点,就是旗帜鲜明地对我国管辖海域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统一的规定。司法解释第一部分第一条指出:本规定所称我国管辖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中国海洋大学政法学院院长刘惠荣认为:“这个规定并没有突破现在的国际法规则,没有突破海洋法公约,是完全符合国际法法治精神的。”张勇健庭长认为:“明确这个定义它的意义在哪呢?就是说我们的司法管辖,我们的行政管制要全面覆盖,不能有死角,不能有漏洞。”
  实际上,人民法院一直对我国所有管辖海域行使着司法管辖权。特别是1984年海事法院成立以后,这种司法管辖更加具体化和专业化。近年来,我国海事法院每年审理的涉海案件超过3万起,对于维护我国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力和公信力。
  国际上一般把一个国家的管辖海域形象地称为“蓝色国土”。除了内水、领海,我国还拥有几百万平方公里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蓝色国土”面积。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两个司法解释,不仅明确了我国司法管辖权对“蓝色国土”的全覆盖,同时,还根据海洋环境的特点,结合司法实践,对一些法律的适用做出了明确规定,统一了涉海案件裁判尺度。特别是对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捕捞水产品等危害我国海洋生态环境和生态安全的行为,明确规定可以适用刑法,加大打击力度,维护我国海洋权益。
  去年4月,我国海警在南海南澎岛南面海域我国专属经济区内,追查两艘涉嫌非法猎捕红珊瑚的船只。我国海警在表明身份、喊话、责令其停船接受检查的情况下,地方拒不停船,还阻止海警人员靠船登船检查。
  不但如此,船上人员还一边逃逸一边向海中丢抛非法捕捞物。见此情形,海警人员迅速调整策略,采用摩托艇与大艇联合包抄夹击的战术,最终强行登船。通过细致搜查和审讯,海警人员最终在这两艘渔船上起获红珊瑚13.53公斤。这是中国海警成立以来,在海上一次性查获红珊瑚数量最多的案件,也是中国海警在南海海域,首次查获的非法猎捕红珊瑚案件。
  珊瑚是珍贵水生野生动物,我国1989年将红珊瑚列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禁止采捕。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对于像珊瑚和砗磲这样的海洋濒危野生动物,如何量刑,法律并无具体明确的规定。
  对于非法采捕珊瑚、砗磲或其他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5种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还有5种情形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同时明确规定了相关物种的鉴定机构和价值核定机构。
  中国海警局司令部法制处副处长祝凤瑞表示:“这两部司法解释出台之后,可以说这些难题都迎刃而解,我们中国海警认为这两部司法解释具有非常强的适用性和操作性,必将为中国海警开展海上执法活动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中国渔政打击非法捕捞现场执法时,为了逃避检查,有的渔船直接割掉起了一半的渔网毁灭证据逃逸,有的在船舷上插手腕粗的尖头钢管,拒绝执法船只靠近,有的抱着氧气瓶扬言要与执法人员同归于尽,甚至有的直接驾驶船只撞击执法船艇。
  执法人员发现,这些从事非法捕捞的船舶很多都是无船名、无船籍港、无渔业船舶证书的“三无”船舶。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以来,沿海11个省(区、市)取缔的“三无”船舶多达16000多艘。“三无”船舶非法捕捞严重威胁着我国海洋生态安全。
  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副局长刘新中说:“抓到‘三无’船舶他们耍赖,他说这个船不是我的,逃避处罚,找船东又找不着,这种情况让我们在处理‘三无’船的时候非常尴尬。”
  针对“三无”船舶违法行为认定难、处理难的实际情况,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第二部分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无船名、无船籍港、无渔业船舶证书从事非法捕捞,行政机关经审慎调查,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将现场负责人或者实际负责人认定为违法行为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张勇健庭长说:“通过这个司法解释,其实我们是要彰显一个理念,就是对于海上的经营,海上的作业,一定要依法合规。否则你可能被行政处罚,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蓝色国土”不是法外之地。人民法院司法管辖权对于我国管辖海域的全覆盖,体现了我们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全覆盖。“蓝色国土”上的法网只会越织越密,无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在中国管辖海域的一切活动,都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否则,一定会受到制裁。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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