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阳离婚执行异议案宣判 法院认定已付732万
发布时间:2014-04-03 15:34:14
4月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李阳与李金离婚财产分割执行异议一案。法院裁定,被执行人李阳向申请执行人李金已实际履行款项金额为7323792.09元。
2013年2月,李金诉李阳离婚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因“爱丁堡房产”依双方申请,在离婚时并未分割。现双方对该房产的产权归属存在争议,法院认定该争议不属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双方可另行解决。李阳主张540万元售房款折抵执行款,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李宁向李金汇款的390万元是否可以视为李阳履行的义务问题,法院认为证人李宁出席听证会,佐证了受李阳委托向李金还款的事实及款项用途,且李金与李宁无经济纠纷,因此足以认定李宁向李金汇款的390万元为李阳履行判决确认的给付义务。
关于李阳主张的390万之外的款项,因李金未认可,且李阳未举证,经法院调查亦未发现新证据,故法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此外,双方均认可李阳缴纳至法院的260万元及偿还“爱丁堡房产”贷款823792.09元的款项用途及金额,法院不持异议。
最终,朝阳法院依法作出裁决,认定李阳已支付款项金额为7323792.09元。
2013年2月,李金诉李阳离婚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因“爱丁堡房产”依双方申请,在离婚时并未分割。现双方对该房产的产权归属存在争议,法院认定该争议不属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双方可另行解决。李阳主张540万元售房款折抵执行款,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李宁向李金汇款的390万元是否可以视为李阳履行的义务问题,法院认为证人李宁出席听证会,佐证了受李阳委托向李金还款的事实及款项用途,且李金与李宁无经济纠纷,因此足以认定李宁向李金汇款的390万元为李阳履行判决确认的给付义务。
关于李阳主张的390万之外的款项,因李金未认可,且李阳未举证,经法院调查亦未发现新证据,故法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此外,双方均认可李阳缴纳至法院的260万元及偿还“爱丁堡房产”贷款823792.09元的款项用途及金额,法院不持异议。
最终,朝阳法院依法作出裁决,认定李阳已支付款项金额为7323792.09元。
责任编辑:侯裕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