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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监护人缺位时拟由民政部门担任
发布时间:2016-12-20 17:09:50
  • 分类:新闻
  • 来源: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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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如何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和失护老人,草案二审稿规定,无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此次三审稿对此做了修改,在监护人缺位时由政府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承担监护责任的补充主体。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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