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遭盗刷致不良记录 诉求法院予以撤销
发布时间:2014-05-07 16:37:28
郭某因境外遗失信用卡导致被盗刷消费,并由此上了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黑名单,郭某认为不应当承担信用卡盗刷消费的偿还义务,遂将被告发卡银行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撤销征信系统中的不良记录。5月7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郭某称,2013年2月在境外旅游期间发现信用卡丢失,立即给被告国内经办部门打电话办理挂失,被告公司当时回复尚未发生盗刷,并为原告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但原告回国后发现挂失后又有5笔消费,共计6579.08美元。原告就此事一直与被告协商,但被告一直没有明确答复。后其申请办理其他银行信用卡,被告知征信系统上存在不良记录,原因是逾期未偿还存在争议的5笔盗刷消费。原告认为,根据VISA零风险规则,不应当承担这些盗刷消费的偿还义务,被告在未告知原告争议款项处理结果的情况下,基于盗刷消费对征信系统做出的不良记录侵犯了原告名誉权以及知情权。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撤销征信系统中的不良记录,并出具书面证明;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
被告则认为,原告不良征信产生原因在于信用卡丢失,原告未承担妥善保管信用卡的义务以及及时挂失业务。原告信用卡被盗刷是因为原告没有尽到保管义务。导致涉诉信用卡在挂失前被盗刷的损失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
庭审期间,双方还就“被告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境外消费密码设置问题” 、“VISA零风险政策”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庭审中,原告坚持诉讼请求,被告坚持答辩意见。法庭宣布举证期限届满后继续审理此案。
原告郭某称,2013年2月在境外旅游期间发现信用卡丢失,立即给被告国内经办部门打电话办理挂失,被告公司当时回复尚未发生盗刷,并为原告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但原告回国后发现挂失后又有5笔消费,共计6579.08美元。原告就此事一直与被告协商,但被告一直没有明确答复。后其申请办理其他银行信用卡,被告知征信系统上存在不良记录,原因是逾期未偿还存在争议的5笔盗刷消费。原告认为,根据VISA零风险规则,不应当承担这些盗刷消费的偿还义务,被告在未告知原告争议款项处理结果的情况下,基于盗刷消费对征信系统做出的不良记录侵犯了原告名誉权以及知情权。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撤销征信系统中的不良记录,并出具书面证明;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
被告则认为,原告不良征信产生原因在于信用卡丢失,原告未承担妥善保管信用卡的义务以及及时挂失业务。原告信用卡被盗刷是因为原告没有尽到保管义务。导致涉诉信用卡在挂失前被盗刷的损失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
庭审期间,双方还就“被告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境外消费密码设置问题” 、“VISA零风险政策”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庭审中,原告坚持诉讼请求,被告坚持答辩意见。法庭宣布举证期限届满后继续审理此案。
责任编辑:胥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