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委原常委 洛阳市委原书记:陈雪枫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宣判
发布时间:2017-06-01 08:55:35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31日公开宣判中共河南省委原常委、洛阳市委原书记陈雪枫受贿、贪污、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陈雪枫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陈雪枫受贿、贪污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或发还相关单位。陈雪枫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5年,被告人陈雪枫利用担任永城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煤矿机械销售、煤炭经营、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5亿余元;2009年至2011年,陈雪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547万余元;2004年至2011年,陈雪枫身为国有公司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滥用职权,在国有企业增资扩股中,擅自决定不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在股权收购中,擅自决定收购项目、收购价格,造成国有公司损失2.24亿余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雪枫的上述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应数罪并罚。鉴于陈雪枫能够自动到案,被立案调查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了其他犯罪事实,检举他人涉嫌犯罪的问题线索,滥用职权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部分已挽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5年,被告人陈雪枫利用担任永城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煤矿机械销售、煤炭经营、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5亿余元;2009年至2011年,陈雪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547万余元;2004年至2011年,陈雪枫身为国有公司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滥用职权,在国有企业增资扩股中,擅自决定不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在股权收购中,擅自决定收购项目、收购价格,造成国有公司损失2.24亿余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雪枫的上述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应数罪并罚。鉴于陈雪枫能够自动到案,被立案调查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了其他犯罪事实,检举他人涉嫌犯罪的问题线索,滥用职权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部分已挽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胥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