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冒名出版办案手记 出版社被索赔35万
发布时间:2014-09-18 16:43:53
因发现《悬崖边的辩护》一书中的自述体办案手记擅自使用了自己的姓名和照片,著名律师高子程以侵犯姓名权、肖像权为由,将该书出版发行方文化艺术出版社、销售方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索赔损失35.3万元。9月18日上午,该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高子程诉称,文化艺术出版社于2010年12月出版发行《悬崖边的辩护》一书,作者署名“高子程”,封面使用了原告照片,封面内页印有详细的作者“高子程”介绍,作者介绍与原告身份和经历一致,全书均以第一人称叙述。高子程表示,自己从未写作过该书,也未写过任何所谓的“办案手记”,更从未授权或许可被告出版任何书籍,该书是被告假冒原告之名出版发行的。目前,该书仍在被告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及其他各大书店出售。高子程认为,被告行为侵害了他的姓名权和肖像权,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停止出版发行和销售,并对已出版发行的《悬崖边的辩护》一书收回并销毁。
高子程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中关村图书大厦立即停止销售《悬崖边的辩护》;判令被告文化艺术出版社在原告指定的报刊上刊登道歉声明并索赔损失。
庭审中,高子程本人没有到庭,委托其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同事代理出庭。
被告文化艺术出版社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提交了相关证明。出版社称,自己主要营业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位于东城区,故申请将本案移交东城法院审理。另一被告中关村图书大厦则认可朝阳法院管辖审理。
高子程的代理人表示,朝阳区也有销售《悬崖边的辩护》,是侵权行为地。
因文化艺术出版社对本案管辖权存在异议,审判员告知文化艺术出版社提交关于管辖权异议证据,最后举证期限确定为两周之内,本案将择日开庭继续审理。
高子程诉称,文化艺术出版社于2010年12月出版发行《悬崖边的辩护》一书,作者署名“高子程”,封面使用了原告照片,封面内页印有详细的作者“高子程”介绍,作者介绍与原告身份和经历一致,全书均以第一人称叙述。高子程表示,自己从未写作过该书,也未写过任何所谓的“办案手记”,更从未授权或许可被告出版任何书籍,该书是被告假冒原告之名出版发行的。目前,该书仍在被告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及其他各大书店出售。高子程认为,被告行为侵害了他的姓名权和肖像权,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停止出版发行和销售,并对已出版发行的《悬崖边的辩护》一书收回并销毁。
高子程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中关村图书大厦立即停止销售《悬崖边的辩护》;判令被告文化艺术出版社在原告指定的报刊上刊登道歉声明并索赔损失。
庭审中,高子程本人没有到庭,委托其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同事代理出庭。
被告文化艺术出版社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提交了相关证明。出版社称,自己主要营业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位于东城区,故申请将本案移交东城法院审理。另一被告中关村图书大厦则认可朝阳法院管辖审理。
高子程的代理人表示,朝阳区也有销售《悬崖边的辩护》,是侵权行为地。
因文化艺术出版社对本案管辖权存在异议,审判员告知文化艺术出版社提交关于管辖权异议证据,最后举证期限确定为两周之内,本案将择日开庭继续审理。
责任编辑:侯裕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