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访谈》“套路贷”里的套路
发布时间:2019-05-15 09:25:38
央视网消息(焦点访谈):以出借钱款为幌子,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房产等财物为目的的欺诈手法,被称为“套路贷”,它让很多人倾家荡产。2018年9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一起诉房产买卖合同无效案件进行宣判,不久前,这一判决得以强制执行,原告拿回了属于自己的房子。那么,这些中了圈套的房产怎么会在借款人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卖掉?
高女士是一位退休职工,今年3月,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高女士拿回了自家房子的房产证。
为什么自家房子的房产证要通过法院强执才能拿到手?这要从3年前说起。
2016年4月,高女士想参加一个以房理财的养老项目,可以拿到2%的月息,年利率就是24%,而当时,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仅1.5%。但是,高女士并没有理财的本金,理财项目推介人员让高女士把自家的房产抵押出去,贷到款。这样,理财收益除了用来还贷款利息,还能有可观的结余,这几乎是天上掉馅饼,坐在家里拿钱的事儿。
本来,有正规的银行等机构可以抵押房产,但是理财人却联系了一个叫龙某武的人。作为中间人,龙某武又联系一个出借资金的王某。2016年4月15日,高女士和中间人龙某武、出借人王某等人办理相关手续。在北京方正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手续时,高女士被要求在一摞文书上签了字。
随后,在北京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他们办理了房屋抵押手续。高女士的房产以220万元抵押给王某,王某则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高女士220万元。除了应要求转给中间人龙某武287600元,其余资金转给了理财人。之后,除去还王某的利息,高女士分别在5、6、7三个月,收到三笔收益约13万元,高女士觉得自己赚了。然而,到了8月份高女士却拿不到收益了。
直到10月初,高女士还是没有拿到收益,而且出借人也说没有拿到利息,意识到问题的严重,高女士找到理财人。在那里她听到了一个坏消息。
高女士来到北京市方正公证处,调到了之前自己在这儿签的部分公证文书:借款合同和理财约定,借款期限仅仅1个月,而使用借款理财却长达1年,高女士违约是必然的。最重要的是委托中间人龙某武卖房的委托书,有了这份委托书,也就意味着,如果高女士还不上款,龙某武就可以随意处置她的房子。
每份文书都有高女士的签字。房屋是全家人最重要的财产、生活居所,当初,高女士怎么就签字了呢?
很快高女士在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的资料证实,她的房产在2016年8月份就被中间人龙某武卖给了刘某仙,并于10月9日过户。
为保住房产,2016年11月,高女士在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中间人龙某武和自己房子的买主刘某仙欺诈。但是,法庭上,刘某仙一方称,高女士起诉她是因房价上涨恶意违约;龙某武称,2016年7月,高女士因无法偿还借款,让他把房屋尽快出售。对方有经过公证的文书,房屋买卖程序也看似合法,而高女士却缺乏证据,是非曲直怎么辩明?
朝阳区人民法院近几年来审理过一系列此类案件。之前,有些案件房屋抵押等手续明显不正规,相对容易裁决,而在高女士这个案件中,出借人一方把相关手续已经做得比较完备了。
抵押权实现,简单说就是出借人通过折价、变卖抵押物,实现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偿还自己出借的资金等。根据我国物权法、担保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折价变卖抵押物是有法定途径的。首先,我国法律允许双方自行协商抵押物折价的金额或者是变卖拍卖事宜。其次,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等诉讼途径解决。
但龙某武和高女士之间签订的《委托书》却约定,龙某武可以全权代为办理解除抵押、买卖交易、房产产权转移过户等手续,并且还有“办理与出售此房屋相关的其它一切事宜”的权利。
虽然龙某武认为自己没错,但法院认为这样会导致龙某武暗箱操作,损害高女士的利益。
除了抵押权实现途径存在问题,法院发现房款支付也有重大疑点:房款首付200万不是购房人刘某仙支付,而是由一个叫何某光的人代为支付。法庭上,刘某仙一方对此的解释为:两家有资金往来,所以由何某光代为支付。但是,她却不能提供两家资金往来的证据;而龙某武则称不认识何某光,两人只有这次购房的一次资金往来。于是,法院调取了何某光的银行交易明细。
调查发现,在21分钟内,这200万房屋首付款,在4个人的账面上转了一圈后,又重新回到了真正出钱人的账户上。而且,经法院进一步调查,这几个人在这笔200万房款发生之前和之后都存在大额密集的资金往来。
购房款的支付被否定,那么,买房人刘某仙与龙某武、何某光等人是否存在恶意串通呢?法院调查中也发现了房屋交易过程中的可疑之处。
龙某武在高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代理高女士办理的房屋买卖网签合同中,龙某武代理高女士卖房产,留的是龙本人的电话,而买房人刘某仙和她的代理人,留的电话号码既不是买房人的,也不是代理人的,却是龙某武的另一个电话号码。房屋买卖两方怎么会留的是同一个人的电话?
此外,法院还发现一个疑点:高女士家10月9日刚被过户的房子又在中介等待出售。法院调查显示,2016年10月24日,龙某武委托中介为此房屋寻找新的买家。也就是说,龙某武刚刚代高女士把房子卖给刘某仙,又要再卖一遍这套房子。法院认为,如何在短时间之内变成了房屋委托出卖的关系,双方没有给出一个合理解释。
法院调查还显示,2016年11月14日,买房人刘某仙以270万元把所买高女士的房屋抵押给了李某航,法院根据他的资金往来账目认定,李某航与龙某武等人是一个利益共同体。
就案件中的这些疑点,记者采访龙某武,但是他拒绝接受。
2018年9月1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法院要求买房人刘某仙配合高女士把这套房屋过户回高女士的名下。然而,刘某仙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但是,她又没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法院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生效。
2018年12月,高女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3月,高女士终于拿回了自己的房产证。这时距她2016年4月15日办理理财、抵押房屋手续已过去近3年。
虽然高女士的房产回到了自己的名下,但是,她又陷入到了官司里,当初借钱给她的出借人起诉她,追索出借资金。据了解,像高女士一样受骗上当的老人在北京至少有100多位,有的老人被出借人一方从自己家里强行扫地出门,有的老人因此家庭发生变故。这些案例的共同特点是,不法分子都会以高回报为诱饵骗老人理财,都会让老人抵押房产借款,最后趁机侵吞房产,而最关键的一步,不法分子还往往通过各种手段,给自己的操作披上貌似合法的外衣。在这里,我们也想提醒大家,涉及房产抵押,一定慎之又慎。相关机构在办理业务时,也请多加留意,请提醒老年人注意房产抵押的风险。
高女士是一位退休职工,今年3月,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高女士拿回了自家房子的房产证。
为什么自家房子的房产证要通过法院强执才能拿到手?这要从3年前说起。
2016年4月,高女士想参加一个以房理财的养老项目,可以拿到2%的月息,年利率就是24%,而当时,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仅1.5%。但是,高女士并没有理财的本金,理财项目推介人员让高女士把自家的房产抵押出去,贷到款。这样,理财收益除了用来还贷款利息,还能有可观的结余,这几乎是天上掉馅饼,坐在家里拿钱的事儿。
本来,有正规的银行等机构可以抵押房产,但是理财人却联系了一个叫龙某武的人。作为中间人,龙某武又联系一个出借资金的王某。2016年4月15日,高女士和中间人龙某武、出借人王某等人办理相关手续。在北京方正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手续时,高女士被要求在一摞文书上签了字。
随后,在北京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他们办理了房屋抵押手续。高女士的房产以220万元抵押给王某,王某则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高女士220万元。除了应要求转给中间人龙某武287600元,其余资金转给了理财人。之后,除去还王某的利息,高女士分别在5、6、7三个月,收到三笔收益约13万元,高女士觉得自己赚了。然而,到了8月份高女士却拿不到收益了。
直到10月初,高女士还是没有拿到收益,而且出借人也说没有拿到利息,意识到问题的严重,高女士找到理财人。在那里她听到了一个坏消息。
高女士来到北京市方正公证处,调到了之前自己在这儿签的部分公证文书:借款合同和理财约定,借款期限仅仅1个月,而使用借款理财却长达1年,高女士违约是必然的。最重要的是委托中间人龙某武卖房的委托书,有了这份委托书,也就意味着,如果高女士还不上款,龙某武就可以随意处置她的房子。
每份文书都有高女士的签字。房屋是全家人最重要的财产、生活居所,当初,高女士怎么就签字了呢?
很快高女士在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的资料证实,她的房产在2016年8月份就被中间人龙某武卖给了刘某仙,并于10月9日过户。
为保住房产,2016年11月,高女士在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中间人龙某武和自己房子的买主刘某仙欺诈。但是,法庭上,刘某仙一方称,高女士起诉她是因房价上涨恶意违约;龙某武称,2016年7月,高女士因无法偿还借款,让他把房屋尽快出售。对方有经过公证的文书,房屋买卖程序也看似合法,而高女士却缺乏证据,是非曲直怎么辩明?
朝阳区人民法院近几年来审理过一系列此类案件。之前,有些案件房屋抵押等手续明显不正规,相对容易裁决,而在高女士这个案件中,出借人一方把相关手续已经做得比较完备了。
抵押权实现,简单说就是出借人通过折价、变卖抵押物,实现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偿还自己出借的资金等。根据我国物权法、担保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折价变卖抵押物是有法定途径的。首先,我国法律允许双方自行协商抵押物折价的金额或者是变卖拍卖事宜。其次,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等诉讼途径解决。
但龙某武和高女士之间签订的《委托书》却约定,龙某武可以全权代为办理解除抵押、买卖交易、房产产权转移过户等手续,并且还有“办理与出售此房屋相关的其它一切事宜”的权利。
虽然龙某武认为自己没错,但法院认为这样会导致龙某武暗箱操作,损害高女士的利益。
除了抵押权实现途径存在问题,法院发现房款支付也有重大疑点:房款首付200万不是购房人刘某仙支付,而是由一个叫何某光的人代为支付。法庭上,刘某仙一方对此的解释为:两家有资金往来,所以由何某光代为支付。但是,她却不能提供两家资金往来的证据;而龙某武则称不认识何某光,两人只有这次购房的一次资金往来。于是,法院调取了何某光的银行交易明细。
调查发现,在21分钟内,这200万房屋首付款,在4个人的账面上转了一圈后,又重新回到了真正出钱人的账户上。而且,经法院进一步调查,这几个人在这笔200万房款发生之前和之后都存在大额密集的资金往来。
购房款的支付被否定,那么,买房人刘某仙与龙某武、何某光等人是否存在恶意串通呢?法院调查中也发现了房屋交易过程中的可疑之处。
龙某武在高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代理高女士办理的房屋买卖网签合同中,龙某武代理高女士卖房产,留的是龙本人的电话,而买房人刘某仙和她的代理人,留的电话号码既不是买房人的,也不是代理人的,却是龙某武的另一个电话号码。房屋买卖两方怎么会留的是同一个人的电话?
此外,法院还发现一个疑点:高女士家10月9日刚被过户的房子又在中介等待出售。法院调查显示,2016年10月24日,龙某武委托中介为此房屋寻找新的买家。也就是说,龙某武刚刚代高女士把房子卖给刘某仙,又要再卖一遍这套房子。法院认为,如何在短时间之内变成了房屋委托出卖的关系,双方没有给出一个合理解释。
法院调查还显示,2016年11月14日,买房人刘某仙以270万元把所买高女士的房屋抵押给了李某航,法院根据他的资金往来账目认定,李某航与龙某武等人是一个利益共同体。
就案件中的这些疑点,记者采访龙某武,但是他拒绝接受。
2018年9月1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法院要求买房人刘某仙配合高女士把这套房屋过户回高女士的名下。然而,刘某仙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但是,她又没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法院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生效。
2018年12月,高女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3月,高女士终于拿回了自己的房产证。这时距她2016年4月15日办理理财、抵押房屋手续已过去近3年。
虽然高女士的房产回到了自己的名下,但是,她又陷入到了官司里,当初借钱给她的出借人起诉她,追索出借资金。据了解,像高女士一样受骗上当的老人在北京至少有100多位,有的老人被出借人一方从自己家里强行扫地出门,有的老人因此家庭发生变故。这些案例的共同特点是,不法分子都会以高回报为诱饵骗老人理财,都会让老人抵押房产借款,最后趁机侵吞房产,而最关键的一步,不法分子还往往通过各种手段,给自己的操作披上貌似合法的外衣。在这里,我们也想提醒大家,涉及房产抵押,一定慎之又慎。相关机构在办理业务时,也请多加留意,请提醒老年人注意房产抵押的风险。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