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二中院对陈海涛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发布时间:2019-05-29 08:38:55
5月28日,北京市二中院对市检二分院提起公诉的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五间房村原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陈海涛等14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14项罪名判处陈海涛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判处崔积慧、陈朗、许洪心等13人有期徒刑十年到一年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
责任编辑:刘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