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瑶诉于正案开庭
发布时间:2014-12-05 16:44:50
12月5日上午,琼瑶起诉于正及相关四家传媒公司侵权的案件,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琼瑶、于正均未出席。
原告陈喆(笔名:琼瑶)诉称,其在1992年至1993年间创作完成了文学作品《梅花烙》,并自始完整、独立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余征(笔名:于正)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采用《梅花烙》的核心独创情节,改编创作电视剧本,并联合其他被告共同摄制了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并播出。原告代理人宣读了原告琼瑶本人的书面陈述,琼瑶表示曾经因想拍摄《梅花三弄》开始创作剧本,剧本从开始到定稿花费大半年时间,剧本的著作权属于自己。《梅花烙》的剧本与小说是不可分离的。
原告认为《宫锁连城》的电视剧和剧本几乎完整套用了《梅花烙》小说和剧本的全部核心情节与故事脉络,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摄制权,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故诉至三中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全部经济损失2000万元。
被告方答辩称,认为原告的著作权人身份存疑,其作为诉讼主体不适格。在质证环节,被告方表示,《梅花烙》电视剧的编剧署名为林久愉,而琼瑶是编剧指导,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人是作者,而该电视剧编剧署名不是琼瑶。《梅花烙》的版权是今年林久愉才转让给琼瑶的。《宫锁连城》中涉及抄袭的21个桥段,其中有4处属于电视剧《梅花烙》,其余17处属于小说。但小说是在电视剧之后,琼瑶与林久愉合著的。
因此,被告方认为《梅花烙》剧本并未发表,没有证据证明于正曾接触过剧本,琼瑶并非是《梅花烙》剧本的著作权人,21个桥段属于思想阶段。
截止发稿时,庭审仍在进行中。
原告陈喆(笔名:琼瑶)诉称,其在1992年至1993年间创作完成了文学作品《梅花烙》,并自始完整、独立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余征(笔名:于正)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采用《梅花烙》的核心独创情节,改编创作电视剧本,并联合其他被告共同摄制了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并播出。原告代理人宣读了原告琼瑶本人的书面陈述,琼瑶表示曾经因想拍摄《梅花三弄》开始创作剧本,剧本从开始到定稿花费大半年时间,剧本的著作权属于自己。《梅花烙》的剧本与小说是不可分离的。
原告认为《宫锁连城》的电视剧和剧本几乎完整套用了《梅花烙》小说和剧本的全部核心情节与故事脉络,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摄制权,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故诉至三中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全部经济损失2000万元。
被告方答辩称,认为原告的著作权人身份存疑,其作为诉讼主体不适格。在质证环节,被告方表示,《梅花烙》电视剧的编剧署名为林久愉,而琼瑶是编剧指导,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人是作者,而该电视剧编剧署名不是琼瑶。《梅花烙》的版权是今年林久愉才转让给琼瑶的。《宫锁连城》中涉及抄袭的21个桥段,其中有4处属于电视剧《梅花烙》,其余17处属于小说。但小说是在电视剧之后,琼瑶与林久愉合著的。
因此,被告方认为《梅花烙》剧本并未发表,没有证据证明于正曾接触过剧本,琼瑶并非是《梅花烙》剧本的著作权人,21个桥段属于思想阶段。
截止发稿时,庭审仍在进行中。
责任编辑:侯裕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