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返还罚金 单位不服起诉员工
发布时间:2014-12-09 15:20:30
12月9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
2013年1月16日,史某被北京永信达实业开发公司派遣至北京达尔文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做中控员。2013年11月26日至2014年5月8日期间,因史某值岗期间睡觉等原因,公司向史某开处过失罚款单11次,共计罚款2300元,且过失罚款通知单均有史某的亲笔签字确认。截至2014年5月27日,史某已累计13次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与史某解除了劳动关系后史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审理后认为单位与史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但对其罚款则违反了法律法规,应退还史某罚金,裁决公司退还史某2013年6月、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间克扣的工资3044.84元;支付史某2014年5月份的工资1769.45元。
原告两公司认为史某严重违纪,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同意支付所克扣工资3044.84元的裁决结果。史某每次违规都是签了字,罚款及扣钱的处理是有依据的。
被告史某称,自己在保证书上签字是被强迫的,领导跟他说写了保证书就不罚钱了,实际上自己没有睡觉,只是单位认为史某在睡觉。领导要求写保证书,不得不写。自己收入本身不高,不可能故意睡觉让公司扣款。公司的扣款都很突然,一开始没有扣钱,然后几个月连续扣除工资,直至解除劳动关系。比如2013年11月26日上午7时30分自己下夜班离开了单位,上午9时30分通知要消防演习,所以没有回来。后来公司要求签署过失单,罚款。
史某说公司有罚款100、200、300的3种惩罚方式,如果不签字就会扣的更多,自己的行为从来没有给公司带来过损失。
两公司称史某每次的违规都有亲笔签字为证。只有违纪才有罚款。对史某的罚款是依规章而为,合法合理。
庭审最后,双方都不同意法庭调解,本案当庭没有宣判。
2013年1月16日,史某被北京永信达实业开发公司派遣至北京达尔文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做中控员。2013年11月26日至2014年5月8日期间,因史某值岗期间睡觉等原因,公司向史某开处过失罚款单11次,共计罚款2300元,且过失罚款通知单均有史某的亲笔签字确认。截至2014年5月27日,史某已累计13次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与史某解除了劳动关系后史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审理后认为单位与史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但对其罚款则违反了法律法规,应退还史某罚金,裁决公司退还史某2013年6月、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间克扣的工资3044.84元;支付史某2014年5月份的工资1769.45元。
原告两公司认为史某严重违纪,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同意支付所克扣工资3044.84元的裁决结果。史某每次违规都是签了字,罚款及扣钱的处理是有依据的。
被告史某称,自己在保证书上签字是被强迫的,领导跟他说写了保证书就不罚钱了,实际上自己没有睡觉,只是单位认为史某在睡觉。领导要求写保证书,不得不写。自己收入本身不高,不可能故意睡觉让公司扣款。公司的扣款都很突然,一开始没有扣钱,然后几个月连续扣除工资,直至解除劳动关系。比如2013年11月26日上午7时30分自己下夜班离开了单位,上午9时30分通知要消防演习,所以没有回来。后来公司要求签署过失单,罚款。
史某说公司有罚款100、200、300的3种惩罚方式,如果不签字就会扣的更多,自己的行为从来没有给公司带来过损失。
两公司称史某每次的违规都有亲笔签字为证。只有违纪才有罚款。对史某的罚款是依规章而为,合法合理。
庭审最后,双方都不同意法庭调解,本案当庭没有宣判。
责任编辑:胥立鑫